苏联建筑商品产值是苏联1979年所通过的“关于改进计划工作和加强经济机制对提高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作用” 的决议中规定下达给建筑企业的一项新的指标,从第十一个五年计划 (1981~1985年)开始执行,以代替以前的竣工产品总额指标。建筑商品产值是指已经竣工并按规定的程序在报告交付使用并准备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企业、动工综合体、分期工程和项目的预算价值。采用这一新指标其目的在于更好地评价建筑单位生产活动的成果,刺激建筑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加速企业和项目的竣工并交付使用;促使建筑单位把劳动资源和生产资金集中于已开工项目,减少新建项目,提高建筑单位生产活动的效率。运用这一指标既符合整个国民经济的经济核算利益,也符合建筑单位自身的经济核算利益。 在计划和统计工作中,为了评价建筑安装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采用建筑商品总值指标,其中包括靠自己的力量完成的建筑商品产值,按交付给发包单位的企业和项目计算的建筑商品产值。建筑单位的完工产品是计算建筑商品总值的基础,根据这一原则,建筑商品总值指标的构成中包括: (1)按总合同和直接合同交付给发包单位的企业,分期工程,动工综合体和项目的价值;(2)以前交付给发包单位的企业和项目的工程竣工综合体(地区性公用设施,未列入动工综合体的工程);(3)由总承包单位交付的按分包合同完成的在建企业项目的专项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综合体的价值;(4)房屋和构筑物完工的大修理工程的价值;(5)其他承包工程以其那些完成方式和数量只有在施工过程中才能确定的工程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