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总统制
1990年3月15日,前苏联第三次非常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戈尔巴乔夫为第一任总统,建立了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由全苏公民依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原则,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届。其基本特点是: (1) 在总统与最高苏维埃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总统有权对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的活动进行干预,实际上享有最高行政权。同时总统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国情年度报告,向最高苏维埃通报对内对外政策的最重要问题,即总统又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总统有权提议召开非常人民代表大会和非常最高苏维埃会议。(2) 在总统与政府的关系上,总统向最高苏维埃提出政府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等职位的候选人,然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除最高法院院长以外,总统有权提出解除上述公职人员职务的报告,还有权向议会提出政府辞职或接受辞职的问题,同时,总统还是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拥有宣布紧急状态和戒严等大权。(3)在对总统的制约方面,宪法规定,在总统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总统。苏联总统制吸取了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总统制的某些成分,又结合了苏联的特点,因而是一种新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