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学研究保护、促进技术发明的独占权或专用权的法律制度的科学。属应用法学的范畴。 专利法学 (Science of PatentLaw)以专利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内容包括: (1)专利法的任务、性质及其特征,历史演变过程和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2)专利法的实体构成,包括专利的取得、有效期限、保护原则以及专利的实施;(3)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4)专利发明转让和技术贸易;(5)专利文献的作用和利用;(6)专利诉讼。 专利法是调整因创造发明和利用发明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发明人或权利受让人的发明成果实行法律保护由来已久。公元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曾经颁发给波尔市一个市民制作色布十五年的特权,是最初的专利形式。首先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威尼斯,它有记载的专利是1444年批准的。1474年它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中世纪的专利制度侧重于专卖权,这些权利是根据君主的自由裁量来处理的,并以特权的形式授予商人和企业主。具有现代特征的专利法,是十七世纪、十八世纪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制定的。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y》),是英国最早的有关专利的成文法,被视为近代资产阶级专利法的始祖。 在我国近代史上,郑观应第一个提出在技术领域里采用专利。旧中国的专利立法,始于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1963年先后颁发《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发明奖励条例》。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专利法》,于1984年3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专利法学是一门阶级性、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自十七世纪专利法创立以来,西方法学界就开始了专利法理论的研究,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学说,这些学说构成了资产阶级专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其中主要有:(1)自然法理论。认为发明人的权利是公民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其精神创造的成果。颁发专利只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国家的承认。(2) 工业产权理论。认为发明人对其精神创造的成果,和对物质财产一样,都有着同等的产权。劳动成果,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其创造者的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3)非物质理论。在上述两种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明人劳动成果的思想性质,指出了所有人与发明人在权利方面的区别,揭示了发明人权利 (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性质。(4)知识产权理论。强调发明人权利的特殊性,认为文学、艺术、发明创造等成果的权利的产生,是由于这些成果创立的事实本身,而不是由于法律关系所诞生的。这种知识产权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5) 专利契约理论。认为专利是以国家的面貌出现的社会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种特殊的契约。根据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发明加以公开,但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独占使用的权利。 专利法学是民法科学中一门重要的分支学科,在我国兴起的历史不长。开展对专利法学的研究,对于加强经济法制,指导我国的专利立法工作,处理国际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阅读书目: 《技术转让与工业产权》沈达明、冯大同等著,对外贸易出版社1979年版; 《专利法基础》 王家福、夏叔华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专利法简论》王家福等著,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专利基础知识新讲》黄坤益主编,专利文献出版社1983年7月版;《工程师须知专利知识》〔美〕康诺尔特著,王正等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83年6月版; 《国外专利法介绍》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所专刊馆编,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