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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上级人民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的对称。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并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法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中的特定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亦有权负责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的对称,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包括下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或上几级人民法院,即下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不是唯一的。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级,没有上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2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

对地方某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法院设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在特定的行政区划内或组织系统内,相对级别较低的为下级人民法院,相对级别较高的为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可以依上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权限依级别管辖确定。根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可分为三种: (1) 某一人民法院的所有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如某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 某一人民法院的上一审级人民法院,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某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是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人民法院。(3) 某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如两个省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如发生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可行使指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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