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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农民进人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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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进人流通领域

三、农民进人流通领域

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是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产物,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农民为求生存,以其顽强的适应性在广大乡村活动。从事流通的农民主要是以副业出现的个体小商贩以及专业运销户等,他们的经营具有规模小,资金少,收入低,以农为主或农商兼营的特点。经营方式为自产自卖,为买而卖,串乡购销,赶集购销,经营的品种包括粮、棉、油、肉、菜、禽蛋、猪、牛、马、羊、绒、皮、毛及日用百货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农民进入流通领域采取扶持政策,对个体手工业者采取加工、订货、收购等形式帮助其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个体商贩通过整顿市场,登记发照,开展物资交流等方式帮助其恢复经营。在政府的扶持下,个体户发展很快。到1951年农村复业的个体手工业户达61 800人,比1949年(27 600人)增长1.2倍,复业的运输户总运力达9 600吨。
1953—1957年,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农村个体商贩由供销社领导,组成经销小组,代购、代销小组。饮食业、服务业和带修理、技术性的小商贩大部分也组成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对农村个体手工业者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内,成为农业社的修理部、加工部或副业部。1957年这一部分流通的销售额为2 400万元,比1952年3 400万减少29.4%。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由于“左”的思想影响,不适当地使一些农商兼营的商贩转入农业,形成甘肃农村商业网点本来就不足的情况更加突出,有的地区买日常用品要到十几里甚至七八十里以外,农村包括商贩在内的商业人员只占农村人口的3%,后来虽然进行了调整,让一些农商兼营的小贩成为农业社的代购代销员,但好景不长。
1958—1976年又实行了对个体商贩的取消政策,可分为三个改造阶段:第一次是1958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用到个体商贩上来。工商局提出要“消灭单干户”,把已改造的合作小组“过渡”为国营商业或不分红利的高级合作商店,要求个体商贩“弃商归农”转业参加生产。甘肃省提出: 对农村小商贩作为资本主义商业残余加以彻底消灭。经过一番改造,使全省917名小商贩,组成390个人民公社供销服务部。第二次改造是从1959年下半年开始,把个体商贩所有制作为产生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根源加以彻底消灭。办法是把够条件的合作商店并入国营商业, 把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并入到供销社。到1960年底,全省残存的个体商贩仅有88名,大都是老弱病残人员,进行着时断时续的小商品经营活动。第三次是在1964年至1976年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认为在小商小贩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相当严重,把个体商贩视为社会主义的革命对象, 采取了改造取消的政策。国家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65年9月发出的《加强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小商小贩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只能减不能增,要限制经营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限制个体商贩的收入等等。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对农村的许多个体商贩以“搞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罪名批斗,限期停业,缴销营业执照。1968年甘肃省推广会宁县《我们也有两只手, 不在城里吃闲饭》的“经验”,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大批迁入农村,不仅使个体工商户断绝了生活来源,也使农村本来不发达的商品流通网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到1976年,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只有0.18万元,比1962年下降了65.4%。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纠正了“左”的错误,使农村商品流通发生了根本变化,建立了以国营、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为主体,以个体经济为补充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新格局。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6月发布了《关于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农村社员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他们的经营有利于活跃城乡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要“指导和促进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农村社员个人或联户凡拥有一定资金、工具、设备等生产或经营手段,具有一定技术或民营经验,常年或较长时间(每年在半年以上)从事小型矿业、加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建筑维修业、交通运输业、贩运业、旅游业经营者,均为农村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上规定“农村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品种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的”。经营行业类别有:商业、修理业、服务业、运输业、特种行业、医疗卫生行业、旅游业等等。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也给予放宽,“可以摆摊设点、赶集串乡、送货送艺上门;可以来料加工、购料供货、代购代销,可以收货、供货相结合;既可零售、也可批零销售,还可以从事长途贩运。拥有固定门面的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挂牌匾”。1984年3月, 中共甘肃省委提出《进一步开放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的新局面》,从理论上和政策上提出了鼓励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的指导性意见。指出:我省农业正处在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生产发展,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历史性阶段。而我们在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遇到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通过流通环节把产品转化为商品, 这就要鼓励城镇个体户进入农村流通领域,解决流通环节、运输能力适应不了农村商品生产迅猛发展的矛盾”。还指出,甘肃许多地方是山大沟深,交通不便,农村剩余劳力和城镇待业青年较多, 发展农村个体户进入流通领域不仅可促进农村市场繁荣,还可解决农村、城镇剩余劳力的出路,解决农村“买难”、“卖难”、“修理难”等问题。为了鼓励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发展,政府对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保护其政治权益和经济利益,在经营资金、货源、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应及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允许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在银行建立帐户, 向税务部门申请提供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待业青年、老弱病残的个体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减免税收。在经营范围上允许个人进行不限运输工具的大批量运销和长途贩运,以打破地区封锁,疏通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允许个体户向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按批发价购进国家允许上市自由买卖的日用工业品; 允许个体户经营特种行业;在收费标准上,制止各种乱收费现象,并将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由2%降为1%;在经营方式上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批发业务,可以坐店经营,也可以走乡串户,行商经营;在价格上凡是国家放开价格的产品,允许价格自由浮动,随行就市,协商议价。在审批管理手续上,实行简化服务,把审批权下放给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 审批时间限定在15天之内。
由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 农村个体工商户进入了大发展的时期。到1981年底,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达到17 397户,营业额2 934万元;到1992年底,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达到16.7万户,比1981年增加近10倍, 营业额12.5亿元, 比1981年增加40余倍。见表8-1-6。

表8-1-6 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情况

年 份个体数 (户)从业人员 (人)营业额 (万元)
1981
1985
1990
1991
1992
17 397
111 086
125 742
142 532
167 255
22 662
167 674
198 875
225 369
264 199
2 933.90
42 687.20
78 855.00
96 655.00
124 748.00
☚ 5.岷县城关药材市场   第二节 农产品购销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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