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队职工离休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队职工离休的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军队职员,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均可离职休养。军队职工离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军队职工离休应办理离休手续,按任免权限审批。军队职工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离休职工的待遇为: (1)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标准工资低于原国家行政17级的,可提高到17级。(2)在军队企业化工厂、马场,非队列仓库、医院、学校、研究所、招待所等单位工作的职工,离休后按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其标准工资额,可享受国家司局(地专)或者处(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3)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照发。(4)各项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同类在职干部相同。军队职工离休后的安置,属企业单位的离休职工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属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离休职工移交地方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属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职工需易地安置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并由原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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