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职工医疗收费的规定政策法规性文件。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9年11月25日联合颁发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收费管理规定》,对原来的军队职工医疗收费办法进行了改革,作出了以下新的规定:(1)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和非编的职员、正式工人,子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与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2) 军队厂矿、农场、马场、宾馆、招待所、军人服务社、公司等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正式工人,以及雇请地方离、退休人员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按地方公费医疗收费标准交费,回本单位报销。(3) 军队事业和企业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按地方自费医疗收费标准交费。此外,还对职员、工人家属医疗问题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