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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9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森林法》。其中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赃额二倍以下罚金;收受、搬运、寄藏、收买森林窃盗的赃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赃额二倍以下罚金;放火烧毁他人的森林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移转毁坏或污损他人为森林而设的标识的,处30元以下罚金;在他人森林内,擅自开垦或设置工作物的,处50元以下罚金;在他人森林内,放牧牲畜的,处2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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