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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常平新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制定。规定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季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克服青黄不接的困难,称青苗钱。借户贫富配搭,十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一贯。所借之款随同夏秋两税归还,利息名为二分,实则三、四分均有。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信贷事业。它对于抑制高利贷盘剥农民,促进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作用。但由于各地官吏办理不善和官僚大地主的反对,神宗死后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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