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长
依据1928年10月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法设置。 初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未规定任期,后改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中执会选任,任期三年。其职掌为,综理院务,指挥监督所属机关进行考试与铨叙,提请任免官吏,主席考试院会议。 国民政府发布有关考试院主管事项之命令,须院长签名副署,始生效力。 院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副院长代理。 院长之下设秘书、参事两处。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主持本院文书事宜;参事处设参事六人,分掌撰拟审核考选、铨叙之法律命令等事项。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