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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故意构成另一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法律规避须具备三个要件:(1)当事人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故意;(2)被逃避的法律规定具有强行性;(3)是通过制造新连结点实现的。由于法律规避会造成对本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反,所以一般不承认其效力,即仍适用原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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