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贸易仲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贸易仲裁international trade arbitation即[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International Trade Arbitra-tion解决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是指贸易双方达成协议,在双方执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按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所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裁决(Award)。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或一方申请;没有仲裁协议或一方的申请,则无权受理。凡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法院无权受理,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条件的管辖权。由于仲裁协议具有这种作用,因此如若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庭。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地点的规定、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法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等。裁决是最后定论,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裁决的案件,不得再进行诉讼。失败一方若不执行裁决,胜者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际上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主要属于经济贸易合同和海事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澳门的对外贸易活动中亦涉及仲裁问题。 ☚ 承兑交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国际贸易仲裁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争端发生前或发生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端交由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果败诉方不自觉执行这种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仲裁申请是以买卖双方在争端发生前后签订的书面仲裁协议为基础的,该协议表示双方愿意将彼此间的争端交付仲裁机构解决。没有这种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进行仲裁。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不得向法院提出法律起诉。如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法院声明,声明法院无权管辖,请求停止诉讼的进行。法院接到这种声明,就不得再对有关的争端案件进行司法审理。仲裁机构有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两种。常设机构分为三类: 国际性仲裁机构,如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全国性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附设在特定行业协会内的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商业协会、伦敦油籽协会等所设的仲裁机构。临时机构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争端而组成的仲裁庭,争端处理完后,仲裁庭即告解散。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定仲裁的具体手续和做法,包括仲裁的申请、仲裁员的指定、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支付。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一般不再上诉。如果一方上诉,法院也只是审查仲裁裁决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不涉及裁决本身。如果法院发现仲裁裁决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或仲裁员行为不当,或越权作出裁决,或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问题,或裁决违反某些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程序不当,或裁决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等,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宣布其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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