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guó jì mào yì shù yǔ jiě shì tōng zéмеждунарóдные пр ния торгóвых тéрмино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6年国际商会制订,后经1953、1967、1976、1980年多次修改补充。现行《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4种国际贸易术语作了解释。仅具国际惯例的性质,不是国际公约,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中用的主要术语的解释规则。最初是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的。后来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9年进行5次修订。通则对工厂交货、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等常用术语作了解释,明确了各种交货方式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消除了因对术语解释不同而产生的纷争与诉讼。1989年的修订本是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于同年11月通过,从1990年7月1日起生效。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合并了一些术语,如1980年通则中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合并于FCA;增加了新的术语,即DDU术语;同时使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缩写,如EXW、FCA、CFR等。(2)将其13种术语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F(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及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共4组。(3)买卖双方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并相互对应,清楚明了,便于使用。(4)规定了在提供有关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电子单证。该修订本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和采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最早制定于1936年,此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又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1999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最新版本为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该通则中包含了11种贸易术语,按照使用运输方式的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另一类为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运输的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各种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个国际通则。1936年,国际商会公布了第一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后,为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对该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通则所涵盖的范围,只限于国际贸易销售合同中与已售货物(有形货物,不包括无形货物如电脑软件等)交货有关的事项。在国际贸易中,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交货与计价方式共分为4组和13种具体方式。 第一组是“启运”类。具体方式称为“工厂交货”。卖方在商品的产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时,就履行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承担从卖方的交货地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第二组是“运费未付”类。具体方式包括: (1) “货交承运人”。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买方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这种方式下,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将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2) “装运港船边交货”。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吊钩所及之处,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完成交货的义务。买方必须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 “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运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就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买方必须自该交货地点起承担此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三组是“运费已付”类。具体方式包括: (1) “成本加运费”。卖方负担货物至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运输途中风险所引起的额外费用。(2)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并办理买方负担的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和损坏的风险由买方负担。(3) “运费付至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卖方负担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的目的地,而只是承担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涉及到多个承运人,则卖方承担的风险到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为止。卖方承担运费是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费用,一切额外的费用由买方负担。(4)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负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付承运人起的风险(包括运往目的地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组是“到达”类。具体方式包括: (1) “边境交货”。交货地点在两国(进口国或出口国)边境的指定地点。卖方将货物运到边境的指定地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买方负责在边境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 “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交货。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交货为界。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交给买方。买方在船上接收货物后,负担在目的港卸货的费用,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负担有关费用。(3) “目的港码头交货”。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4) “未完税交货”。卖方将货物运往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卖方不仅要办理出口的一切手续及承担一切费用,而且要承担货物运往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各种费用。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进口许可证,货损和灭失的一切额外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5) “完税后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按时运往进口国的目的地,并交给买方控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有关交货的其他各种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80年对内陆交货 (如工厂交货EXW)、装运港航上交货 (FOB) 以及成本加运费(C&F) 等14种贸易术语作详细解释,并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通则。该通则现已得到广泛承认和采用,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最重要的贸易惯列。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商会1980年对内陆交货(如工厂交货EXW)、装运港航上交货(FOB)以及成本加运费(C&F)等14种贸易术语作详细解释,并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通则。该通则现已得到广泛承认和采用,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最重要的贸易惯列。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中价格条件的统一解释文本,也译为《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该通则最初是由国际商会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作了修改,称为《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53);1967年、1976年、1980年又作了三次补充和修订,1980年修订的文本称为《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80)。1990年7月1日生效的《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对13种价格术语又作了新的解释。该通则作为解释价格条件所含内容的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贸易惯例之一。但该通则非经当事人引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不当然具有约束力。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该通则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从而确定某种价格条件下的双方责任。并且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该通则的解释作以变通后再订入合同。 ☚ 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 ☛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版本制定于1936年,后于1953年作了修订,并定名为《INCOTERMS 1953》。在1953年的《通则》中对9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它们包括EXW(工厂交货)、FOR/FOT(铁路交货)、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 & 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DCP(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EXS(目的港船上交货)和EXQ(目的港码头交货)。1967年,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53》进行了补充,增加了DAF(边境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1976年,为适应航空货运业务发展的需要,《通则》中又增加了FOA(启运地机场交货)。1980年,国际商会对《通则》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除对原有的DCP术语作了一些修改外,还增加了适合多式联运业务需要的FRC(货交承运人)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两个术语。这样1980年的《通则》中共包含了对14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80年代的十年中,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在国际贸易运输中进一步普及,通过电脑进行的电子数据交换也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运用。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国际商会又推出了《通则》的最新修订本——《INCOTERMS1990》。1990年《通则》删除了FOA和FOR/FOT,增加了DDU(未完税交货),这样将原来的14种术语改为13种。另外,对部分术语的国际代码作了改动,并按起始字母的不同将13种术语分成四个组,它们是E组:EXW; F组:FCA、FAS、FOB; C组:CFR、CIF、CPT、CIP;D组:DAF、DES、DEQ、DDU、DDP。《通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使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包括内容最多的一种。 ☚ 风险转移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 000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