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简称民诉。 国家审判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及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它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也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保证已确定的权益得以实现;(2)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有很大影响,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始终起著领导作用,对案件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对诉讼的进行,案情的判断以至案件的解决,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由若干阶段组成的,每一阶段前后连接,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只有完成前一阶段的任务,才能推移到下一阶段。 不同的任务规定了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各个阶段的先后顺序,规定了阶段之间的相互衔接和整个诉讼过程的连续性。民事诉讼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起诉与受理;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上诉审理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此外,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