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购统销时期(1953—1984年)
为适应经济建设需要,1953年10月,中共中央、政务院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即: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售),实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简称“四统一”)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粮食统购统销以“四性”为特征:
❶任务的指令性。粮食统购统销时期,农村实行集体生产、集体分配。为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除向集体生产单位征收公粮作实物税外,还下达指令性的余粮收购任务作为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必保完成,其实质为“国家拿多少,集体留多少,个人得多少”的一种粮食分配手段。统销是根据定量标准和人数,按户核定。
❷政策的严肃性。粮食购、销、调、存及财务制度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即使实行地方的特殊政策亦须报经中央批准),若有违犯,严加追究。
❸价格的背离性。余粮收购价低于生产成本,为“近似等价交换”;多数统销价又低于收购价,以国家财政巨额补贴为代价,与市场供求关系脱节。购销价格背离价值规律。
❹市场的垄断性。1953—1956年曾建立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完成征购任务后,允许农民在集市上进行余缺调剂,但不准进行经营,不准部队、机关、团体、工厂、矿山在集市上购买粮食;1957—1963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批判粮食问题上的“资本主义”,粮食市场完全关闭;1964年后粮食集市时开时闭,或大春粮食登场时禁止当季粮食品种上市,小春粮食登场时禁止当季粮食品种上市;“文化大革命”时期视集市贸易为“资本主义尾巴”,粮食不准上市交易。从粮食统购统销开始至1978年改革开放,粮食全部由国有粮食部门垄断收购。云南因工作开展较全国迟一步,又地处边疆,经中央批准,1953年末实行全面的粮食计划收购,即内地取消粮食自由市场,边疆26个县则仍实行市场收购,对市场作适当管理。为不使两个市场互相影响,划出一定的“缓冲”地带,实行过渡办法。
1.统购政策。1954年全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从云南山多坝少,交通不便,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对内地、边疆、山区采取不同政策。内地实行如下政策:
❶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合理负担。1954年统购开始,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国家供应”的政策;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核定的统购任务3年不变,增产部分增购40%;1965年为了给生产队一定的粮食分配权,实行“三三制”政策,即以生产队为单位,当年粮食增产部分1/3卖给国家,1/3集体储备,1/3增加社员口粮;1971—1975年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实际执行中因粮食求大于供,从政策到任务年年变。从1954—1975年21年间,很多年分没有真正做到“三兼顾”,偏顾了国家一头,购了不少过头粮,其中50年代末、70年代中两段时间因为征购任务严重超过农民负担能力,内地发生逃荒、要饭、甚至患浮肿病而非正常死亡,边民逃往国外,只好调减征购任务,下放厂矿职工,以求粮食供需平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为让农民得以休养生息,中央决定,云南征购任务由12.94亿千克原粮调减为7.25亿千克,“五年不变”,因减少征购任务,省内供需不足部分每年由国家调给5亿千克贸易粮。为防止购过头粮,实行起征起购点政策,即稻谷主产队、稻杂掺半队、杂粮主产队分别确定口粮杠杆,达不到标准的,公粮免征,余粮免购。
❷提高统购价并实行超购加价奖励和物资奖售政策。1957年后,统购价逐步提高,仍远低于市场价格(虽已关闭粮食市场,实际上仍存在粮食市场交易)。1979年大幅度提高了统购价,稻谷等6种粮食每50千克综合统购价由10.19元调为12.39元,并将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幅度由30%调高到50%。1981年实行“超超购”政策,即:生产队完成征购和超购任务后还出售给国家的粮食,稻谷主产县(社)按高于统购价100%~120%、蚕豆按70%加价收购,超购价与超超购价的差价由省财政负担。由于统购价低于市场价,对交售统购粮的农户采取奖励办法作一定补偿。1972—1984年对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用汽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推车、化肥、电线等工业品换购粮食。
1954年,边疆未土改的26个县及接近边疆的乡主要在市场上收购,同时向民族上层协商购买粮食。1955年实行土改的县乡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1957年对和平协商土改和直接过渡区分别采取不同的购粮政策。和平协商土改区又分为三类:一类地区紧靠国境线的乡暂不实行统购统销;二类地区不实行统购统销,只向地主、富农派购,中农动员自报卖粮,贫下中农自愿卖粮;三类地区只向地主、富农派购一部分粮食,富裕农民动员卖出一部分余粮。直接过渡地区,阶级分化不明显,除原征公粮的地区继续征公粮外,动员上层人士出售一部分粮食,并用布匹或食盐向余粮户换购粮食。1957年秋全省农村开展以粮食问题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大辩论,由于“左”的影响,在边疆实际上也实行了统购统销政策。“文化大革命”中批判“边疆特殊论”,又加大了统购任务,粮食紧张,引起边民外流。1976年后对边疆政策作了调整,对27个县的边沿一线108个公社实行基本口粮标准政策:稻谷主产队的口粮标准定为250千克,杂粮主产队200千克,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不仅调减征购基数,还由国家返销补足。1980年,迪庆、怒江两个自治州征购基数全部减免,农民自愿交售的粮食按超购价付给卖粮农户。
山区社(队)在粮食统购中亦采取一些特殊政策。1956年对主产马铃薯、荞子、青稞的高寒贫瘠山区,一般在当地够用的原则下,由各地自行确定统购数量,不分配统购任务。60年代中后期规定:凡靠开荒交纳公粮的、因公余粮负担重而不利于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的或因一个生产队又购又销的全部调减征购基数;为鼓励这些山区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发展经济林木,从有收益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这些山区所种的油菜籽、麻类等经济作物,按粮食奖励标准应奖的布票按0.33米布票折5千克粮奖售给粮食;用经济作物、山林特产、牲畜抵售部分余粮;马铃薯以5折1抵征购任务;荞子、小杂豆统购价提高;交售公余粮的运费比坝区高。
2.统销政策。粮食统销是粮食资源的再分配,是国家财政巨额补贴后以低于统购价作福利性供应给部队、城镇人口和农村缺粮户。分别实行如下统销政策:
❶部队按军官和战士的不同标准向驻在地国有粮食企业购买或凭票提粮。
❷农村销售分三大块:一是因灾减产、兴修水利、基建占地而缺粮的农户,由当地政府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以每人每天175~200克的水平核实到户,由国有粮食部门发证供应;二是对参加兴修水利、铁路、公路及短途集运的民工实行口粮补助;三是出售生猪、牛、羊及甘蔗、烤烟、茶叶、药材等农副土特产品的奖售粮。
❸城镇销售分工商行业用粮和口粮两大块。工商行业用粮用指标控制,其中饮食行业用粮就餐收取粮票,以45或47.5千克粮票购50千克粮。居民口粮标准按不同人群确定:厂矿工人根据机械化程度及体力消耗程度分四个档次几十个工种核定;在校学生按中小学生和大专学生(并分性别)两个档次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通用一个标准;一般居民分小孩和成年人两个档次核定。城镇居民的口粮标准核实到人后凭供应证供应。流动人口凭粮票供应。
❹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增加。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统销价格没有相应提高,形成统销价低于统购价,更低于市场价,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补贴,容易诱发非农业人口的膨胀,因此,由粮食、公安、劳动三个部门协同管理非农业人口,实行“户随粮走”的统一管理制度。
从1954—1984年共31年的粮食统购统销期间,共征购贸易粮358.11亿千克(包括超购),销售349.36亿千克(不包括军粮供应),31年购大于销8.75亿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