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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 民国时期的乡镇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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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二) 民国时期的乡镇政权组织

(二) 民国时期的乡镇政权组织

民国初年,浙江省的基层政权组织仍然沿袭清末的体制,县以下设乡,乡设立议事会及董事会。民国17年 (1928) 6月,浙江省政府制定区、街、村制及施行办法,县以下实行街村制。同年9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将街村制改为村里制,县以下设区及村、里。民国19年(1930),遵照国民政府颁布的修正县组织法,浙江省改组县政府,废除村里制,编组乡镇,建立乡镇公所。规定凡一个村或街市100户以上、1 000户以下的编为一乡或一镇; 不足100户的村或街市则联合附近的村或街市编为一乡或一镇。民国26年(1937),浙江省推行 “新县制”,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2人,并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等4个股,各设主任1名,除警卫股主任由县政府委任外,其余各股主任由乡镇长、副乡镇长和中心学校教员兼任。乡镇设乡镇民代表会议。民国30年 (1941) 8月,内政部公布《乡镇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乡镇民代表会议由本乡镇保民大会选出代表两人组成,其性质为全乡镇人民的议事机关,其职权是议决乡镇概算,审核乡镇决算,议决乡镇公有财产及公益事业的经营与兴革事项;议决乡镇自治公约及本乡镇与其他乡镇关系公约; 议决乡镇长决定及本乡镇内公民建议事项; 选举或罢免乡镇长及本乡镇的县参议员;听取乡镇公所工作报告,向乡镇公所提出质询;审议其他有关乡镇重要事项等。乡镇民代表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民国35年(1946),浙江省裁减县以下区署,由263个减至38个;撤并乡镇,由2 947个撤并为2 153个。乡镇公所人员一律减至专职6人,兼职3人。乡镇公所下设财产保管、调解、造产、优待征属、营建等委员会。民国36年(1947),浙江省民政厅规定:人口10万以上的为甲种镇,编制19人;5万以上不满10万的为乙种镇、编制14人;2万以上不满5万的为丙种镇,编制为11人;2万以下的为丁种镇,编制8人 (表10-1-1)。

表10-1-1 民国时期乡镇政权组织情况

年度
(个)
乡镇
(个)

(万个)

(万个)
人口
(万人)
1939
1940
1941
1942
1943
1944
1945
1946
138
181
289
286
314
305
300
3 332
3 208
3 157
3 168
3 105
2 957
2 947
2 947
4.54
4.43
4.09
4.04
3.99
3.72
3.57
3.57
45.99
35.44
43.56
42.96
42.24
40.75
39.08
2 181.87
2 183.79
2 149.25
2 176.22
2 154.77
2 115.70
2 062.89
1947
1948
 2 153
2 188
3.07
2.86
34.38
33.19
1 9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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