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5年在第十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迄今仅有以色列签字。主要内容是: 国际性民商案件的当事人得以协议选择法院,但如该协议是通过滥用经济权力或其他不公正手段取得的,应属无效或得予撤销。当事人不得就下列事项缔结此种协议: (1)人的身份或能力,或有关家庭的法律问题; (2)前项以外的关于负担生活费的义务; (3)继承问题; (4)有关破产、清偿协议或类似程序等问题; (5)有关不动产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有被选择的法院享有管辖权,除有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况,任何其他法院应拒绝行使管辖权。被选择的法院得拒绝行使管辖权,但仅以能确证他国法院有权管辖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