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度社会保障评价综合指标体系中一个方面的综合指标。它是政府及其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社会保障资金和服务的能力与社会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之间的协调程度。作为一种客观指标,它表现为政府及其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金和服务的总量与社会保障对象的保障需求的总量之比,所反映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效果的一种客观状态。它也可用于评估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分支: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保障等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目前,协调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已经运用于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中,用来评价社区内各种服务设施和项目同社区成员的需求之间的协调程度。譬如,某社区有100个老年人,但是,社区中现有的老年人服务设施只能满足80个老年人的需要,那么,其协调度则为80:100=0. 8。在实际运用中,往往用一些带有普遍性和可比性的服务设施和项目的综合协调度来替代服务设施和项目的协调度的总量指标; 也可以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服务设施和项目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中计划建设的服务设施和项目相比较来得出协调度。协调度与满意度、参与度构成一组处于三维空间的变量,它们的加权,即社会保障的综合评价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