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合同)外资额
报告期所签订协议 (合同) 中规定的可使用的外资额。它包括对外借款合同中的可使用的贷款额,客商直接投资合同中的客商投资额,即合资经营企业的客商投资金额或客商投资额与佗业对外借款数乘客商出资比例数之和,合作经营、合作开发等无注册资本项目协议 (合同) 规定的客商设资额,还有商品信贷合同中规定客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总额。协议 (合同) 需要批准的、口头承诺的、意向性协议 (合同) 和没有约束力的会谈记要所表示的信贷及投资额不应计算。把一个地区一个时间内利用外资数加在一起,就成为这个地区的总额。由于在所签订的利用外资合同中有大小之分,利用外资方式不一样,所以利用外资总额是反映报告期内所签利用外资协议 (合同) 规模的重要指标,这个指标对于掌握利用外资的进度、偿还能力等都有十分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