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经费
新中国成立以来,四川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卫生事业经费逐年增加,投入农村的医疗费用也逐渐增多。“一五”末,全省卫生事业费3 063万元,人均0.45元;1990年全省卫生事业费4.67亿元,人均4.32元。各地还坚持社会参与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农村卫生投入。
(1) 对集体所有制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在国家扶持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制度。各级财政按规定兑现落实事业补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在县财政中专项列支。
(2) 省、地、县财政每年从地方财力中,按所辖地区农业人口人均0.05—0.1元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3) 村级卫生事业,主要靠村、社集体经济和农民的力量兴办,量力而行,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村、社预防、保健事业的补助、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五保户和烈军属的医疗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