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农村社会救济
1.农村救济工作的发展及改革。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解决农村贫困对象的生活困难,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救济工作,发放了大量的救灾粮款。土地改革运动后,政府一方面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救助农村的贫困对象; 一方面减免农业税,对农村的贫困对象和灾民减免公粮。农业合作化以后,针对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采取了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救济方法,提高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能力。人民公社化和十年动乱中,农村救济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在大力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发展生产的同时,对缺少劳动能力,又具备扶持条件的贫困对象由国家和集体给予救济和补助。1994年全市农村享受国家救济的困难户16 462户,56 299人,除国家发放救济款外,集体补助困难户的金额达239.1万元。
几十年来,为了使农村救济工作不断适应发展的新形势,对农村救济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包括:
❶大力推广农村定期救济,使农村的临时救济费改为“人头费” 固定使用,不仅有效地防止了挤占、挪用救济费的问题,提高了贫困对象的保障水平,而且减少了救济工作的随意性,促进了救济工作的规范化。
❷探索实行乡镇统筹集体困难补助费,拓宽集体困难补助费的来源,提高了集体对贫困对象的保障能力,平衡了群众的负担,解决了群众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
2.对特殊人员的救济。❶对精简退职职工40%救济。精简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是指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1994年享受国家救济的精简退休老职工9 233人,其中,享受40%救济的4 504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4 729人。
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特殊救济的人员: 麻风病人;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 归侨、侨眷、侨生; 台胞台属; 赦释人员; 摘掉右派帽子人员; 受迫害人员; 下乡知青因公致残人员; 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外国侨民; 错判当事人家属; 工商业者遗属; 企业职工遗属; 外逃回归人员; 特赦释放战犯; 错定成分人员; 释放托派分子; 被解散文艺剧团生活无着人员; 平反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有病人员;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刑事罪犯家属。1995年共68 326人,享受救济款251.3万元。
3.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其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❶供给粮油和燃料;
❷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❸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❹对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❺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1994年全市有五保户5 354户,6 149人,其中2 671户在农村散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