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国营林场
吉林省地方国营林场是培育和经营国有林的市、县所属的基层生产单位。
地方国营林场多是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在西部国有宜林地面积较大的无林少林地区兴办的以造林为主的国营林场,和在东部森林资源比较集中连片的天然次生林区兴办的以经营天然次生林为主的经营林场,到1990年共有321处。其中,造林林场154处,经营林场163处,其他林场4处,职工55 000人,固定资产原值3.4亿元,森林经营面积392万公顷。40多年来,共培育和经营人工林以及天然次生林占全省森林面积33%,林木蓄积量为2.41亿立方米,占全省森林蓄积量的30%,历年造林保存面积900万亩,占全省人工林面积的37.5%。
地方国营林场遍布全省各地,其中,地(市)属占4.6%,县(市)属占85.4%,经营局属占10%。经营用材林的林场占75.2%,经营防护林的占24.8%。
地方国营林场属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坚持实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80年代年平均育苗0.6万公顷,人工造林2.6万公顷,人工更新1万公顷,低质低产林改造1万公顷,封山育林3.3万公顷,中幼林抚育5万公顷,生产木材137万立方米,销售收入3.66亿元。40年累计生产木材3267.2万立方米,与此同时,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林副业生产,走林工商综合经营,产供销一条龙的道路。80年代以来,在国家林业部和地方政府的经济扶持下,开展了林业基地建设,在加强中幼龄林抚育间伐的同时,大力开展了造林和低质低产林的改造;在建设用材林的同时,大力加强了防护林、风景林的建设,并开始兴办由国营林场经营的森林公园。
地方国营林场自80年代以来,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1984年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搞好改革的几项措施》的通知,强调国营林场要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增加森林资源和增强经济活力为主要目标,实行场长经营承包责任制,在人财物和产供销方面给林场更多的自主权。在林场内部,实行分户承包、联户承包和专业承包等多种经营承包形式,彻底打破“大锅饭”的旧经营体制,把林地划分小区,直接承包到户,鼓励职工办家庭林场,做到造林、管护、抚育和采伐等全面大包干,长期综合经营;有些偏远的林地不便分户经营的,则由营林区或工人承包经营并落实责任到人。
地方国营林场在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根据各自的资源优势,开展了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增加了收入,搞活了经济。开展多种经营,有利于保护、培育、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挖掘林区内部潜力,提供多种产品,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有利于广开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加快林业生产步伐;更有利于打破旧的经营格局,变产品经济为商品经济,推动林场走林工商综合经营和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