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 (一)收购1.自由收购。新中国成立初期,生猪实行自由收购,国营土产公司、供销社和私营商业都参与经营,以私商为主。私营收购量约占商品量的95%,土产公司占3%,供销社占2%。1953年初,成立中国食品进出口公司安徽分公司,当年收购生猪39万头,收购比重由3%上升到12.6%。1954年,安徽省食品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城市、工矿区供应和出口的基本需要,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拨出一部分资金预购生猪,有效地控制了猪源,使国营收购量猛增到134万头,收购比重上升到40%。 2.派购。1955—1984年,生猪一直实行派购。但具体派购方法、比例、数量则是根据不同时期猪肉供求情况,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确定。1955年2月,安徽开始在生猪重点产区实行“派养”、“派购”,非重点产区由食品公司通过市场收购或委托合作社代购,重点派购地区由开始的28个县扩大为40个县。当时,派购的要求是经过充分动员,按村按户自报互评,确定派购户,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再由食品公司分别与村、户签订合同,按期进行收购。同时规定农民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后,多余的肥猪可以自由出售或自宰自食。这一年共派购生猪89万头。50年代末、60年代初,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生猪收购牌、市价之间差距较大,为了弥补农民在向国家按牌价交售生猪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国家规定给一定数量平价饲料和部分工业品奖售。先后实行过奖售饲料粮、胶鞋、布票、柴油、化肥,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等。 3.议购议销。1985年4月1日,安徽取消生猪派购制度,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营食品公司收购生猪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经营政策由派购改为定购,国家安排50万吨粮食指标,分两年用于定购生猪,每头不超过20千克,由食品公司与养猪户签订合同,凭合同及收猪凭证买混合饲料。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定购,掌握货源,这是生猪政策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生猪经营放开以后,生产发展,市场活跃,购销价格随着市场变化有升有降,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由于价格放开,多渠道经营,1985年全省国营收购量由放开前1984年的372万头减少到268万头,1994年,国营食品系统仅收购200万头,仅相当于放开前的40%。 ☚ 四、生猪购销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1952年以前,牛羊主要由屠宰户和牛行、交易所经营。从1952年开始,国营土产公司有少量经营。1953年,改由中国食品公司安徽省公司兼营,并委托基层供销社和个人代购,基本上是地购地销。1954年,安徽省食品公司成立,收购量有所上升。1955年12月,中共中央通知规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耕畜,确有多余需出售的,要经过区政府批准。社员私有公用的耕畜,按政府的规定,淘汰必须经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淘汰标准:黄牛为13岁以上,母羊7岁以上。 1961—1965年,对重点产区的菜牛羊按饲养量派购20%。1966—1978年,菜牛、菜羊取消派购,实行计划收购。安徽国营食品公司系统在对牛羊实行派购和计划收购期间也曾采取过奖售办法。 1979—1980年,菜牛、菜羊实行计划收购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通知》,放宽了老残耕牛和种牛的淘汰标准,牛的出售屠宰,由生产队或大队决定,促进了老残牛的合理淘汰,扩大了菜牛收购。 1983—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缩小统派购范围的精神,安徽菜牛、菜羊划为三类商品,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菜牛购销有较大增长。 ☚ 五、牛羊购销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新中国成立后,安徽烤烟生产和收购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1952—1958年,全省烤烟发展较快,收购量增加,1958年,收购烤烟30 385吨。1959—1961年,全省烤烟生产大幅度减产,1960年、1961年面积分别为1.21万公顷、1.03万公顷,收购烤烟为5 085吨、8 510吨。卷烟厂因缺料减产,除收购低次烟叶外,还收购代用品卷制香烟。1962年,国家开始对收购烤烟实行奖售政策,每交售100千克烤烟奖售100千克粮食和30千克化肥,调动了农民种烟积极性。安徽产烟地区生产队种植烤烟,农民自留地上也种植了烤烟,使烤烟生产逐年发展。1962年,全省收购烤烟17 170吨,1967年达到63 925吨,但质量差,上等烟只占0.5%, 中等烟占20.05%。从1968年开始,烤烟生产回落。到1971年,全省烤烟面积下降到1.77万公顷,收购烤烟14 130吨,比1967年收购量减少了77.9%。从1973年起,烤烟生产又开始回升,到1978年,全省烤烟生产基本上处于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阶段,每年收购烤烟2万到4万多吨。1979年和1980年,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一些产烟区生产队种植烤烟面积减少,烤烟收购量随之减少。1981年,国家提高烟叶收购价格,新组建的安徽省烟草公司加强了对烤烟生产的指导,当年收购烤烟76 650吨。到1982年,全省烤烟总产量达114 305吨,平均单产112.5千克,共收购烤烟93 41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但烟叶质量仍然较差。上等烟只占0.52%,中等烟占41.34%。1984—1994年,国家烟草总公司对烤烟生产先后提出“计划种植,主攻质量,优质适产”和“计划种植,主攻质量,提高单产,增加效益”的指导方针,并大力推广“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三化”栽培措施,全省烤烟生产进入稳定良性循环时期。1989年,全省收购烤烟47 480吨,上等烟占5.33%,中等烟占62%,烟叶质量有了提高。1990年,国家提高了烤烟收购价格,并采取相应扶持措施来调动农民种烟积极性,但由于受1991年百年未有的特大洪涝灾害和1992年大旱等因素的影响,虽然收购烤烟44 800吨与57 312吨,但质量差。1992年收购的上等烟只占0.7%,中等烟占53.1%,种烟的经济效益不如种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1993年后,安徽省烟草公司采取了加大扶持力度,狠抓优质烟基地建设和“三化”生产措施落实,烟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1994年,全省收购烤烟20 052吨,上等烟占13.64%,中等烟占65.58%。全省历年烤烟产购销情况见表6-2-4。 表6-2-4 烤烟产、购、 销情况单位: 千公顷、 吨年 份 | 面 积 | 总产量 | 收购量 | 销售量 | 1953 1954 1957 1964 1966 1970 1975 1978 | 25.96 24.79 27.75 30.69 47.07 22.35 27.65 37.39 | 24 425 13 470 28 130 43 705 44 385 22 250 25 970 49 285 | 18 630 7 620 19 380 45 400 54 520 16 130 24 930 48 105 | 22 826 14 052 28 312 39 491 44 359 22 993 22 217 47 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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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年 份 | 面 积 | 总产量 | 收购量 | 销售量 | 1980 1984 1985 1986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 15.57 37.76 39.13 28.27 47.13 43 46.4 43.33 20.73 17.94 | 24 130 76 490 75 965 40 160 68 400 75 000 53 400 86 690 37 990 31 000 | 20 500 64 850 59 395 34 922 47 480 58 338 44 800 57 312 27 518 20 052 | 25 359 55 498 46 327 53 667 51 874 55 252 38 295 54 500 34 282 27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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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烟草购销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1.收购政策。毛茶收购政策主要指购留政策、奖售政策和口粮政策。 (1)购留政策。1954年,贯彻“优先供应出口,保证边销,适当安排内销”的经营方针,加强茶叶市场管理,国家制定茶叶收留比例政策。省里规定:重点产茶区茶农茶叶自留量为3%,产茶数量少的分散茶区为5%,作自饮和馈送亲友之用。要求留次茶、卖好茶,留夏茶、卖春茶。据统计,1955年,茶叶收购量占生产总量的91%。1956—1960年,进一步贯彻购留政策,加强市场管理,每年收购量均占生产量的94%左右。从1966年起,没有重申购留比例,仍要求茶农少留多卖,留次茶卖好茶,茶农踊跃交售茶叶,年收购量均超过原订购留比例。从1983年起,茶叶市场放开,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县为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允许茶叶上市,当年国家收购量占生产量比重下降至80.8%,1984年下降至77.2%。 (2)奖售政策。从1962年起,国家对交售茶叶实行奖售政策。依据国家奖售标准,省里规定拉开档次,采取分级奖售办法。如每收购50千克茶叶,一级茶叶,奖售化肥80千克,粮食45千克,棉布20米,香烟40盒;二级茶叶,奖售化肥70千克,粮食40千克,棉布16.67米,香烟30盒等等。国营农(茶)场不奖售粮食。1965年,省里规定收购茶叶,按收购金额奖售。收购100元毛茶,奖售粮食40千克,化肥30千克,补助布票2.6米。1973年规定,取消奖售布票,奖售标准改为:收购100元毛茶,奖售粮食20千克,化肥30千克。1981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收购100元毛茶,奖售粮食40千克,化肥40千克,补助布票1.67米,制茶用煤,改计划供应为奖售,每收购50千克毛茶,奖售煤炭125千克。从1985年起,取消奖售。 (3)口粮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茶区山多田少,粮食不足的实际困难,从1953年起,国家规定茶农每人每年基本口粮为125千克原粮。1958—1960年,粮食歉收,茶农口粮标准降至90千克原粮。1961年,农业生产开始恢复,茶农口粮也恢复到125千克原粮。1965年,增加到200千克原粮。从1972年起,省里多次作出合理安排山区人民口粮的决定。1979年,把林、茶和经济作物区口粮标准提高到平均每人每年260千克(稻谷),完成任务好、贡献大的多一些,没有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口粮标准最少不得低于250千克。 2.收购标准。1950年4月,中国茶业公司屯溪分公司规定祁毛红开园枝,精制率达到90%以上的,可给高盘价折825千克大米,并定收盘价为151.5千克大米。1952年,中国茶业公司皖南分公司制订了红绿毛茶收购参考样。以“品质分”划分等级,特级为95分以上,一级86~95分,二级76~85分,三级66~75分,四级56~65分,五级50~55分。 1953年,毛茶收购标准正式建立。安徽祁毛红、池毛红、霍毛红、绿毛茶、烘青、条茶、尖茶、大方各分五级十四等。特级毛峰、太平猴魁等名茶不分级,各分上、中、下等。各类毛茶收购标准样的制定和审批,由国家对外贸易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9年,国家有关部门将毛茶收购标准样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和行署两级管理。1962年,国家有关部门收回毛茶收购标准样管理权限,恢复部和省两级管理。规定1962年各类毛茶收购标准样,维持在1958年度核定的品质水平。经过3年调整,至1965年,安徽毛茶收购标准样,恢复到基本接近1958年的品质水平。1971年,根据商业部的决定,毛茶收购标准样由省茶叶主管部门对照1970年部核定品质水平,审核下达执行。 1974年,国家商业部收回毛茶收购标准样审核权。 1975年,安徽祁毛红、霍毛红、屯毛绿、舒毛绿、徽烘青、条茶、尖茶、大方等收购标准样,改为五级十八等,祁门红毛茶、休宁屯毛绿、金寨舒毛绿设特级,分三等。 1978年,为了统一等级标准,协调茶类及地区之间的样价,安徽对各类毛茶收购标准样进行改革,于春茶上市时开始执行。祁毛红、池毛红、屯毛绿、舒毛绿、徽烘青、条茶、尖茶、大方等,简化为七级十四等,改革后新的茶叶收购标准保持1970年部、省核定的标准品质水平,其中池州祁毛红收购标准样,保持1976年省核定的标准品质水平。改革后的收购标准七级设七个样,每级设两等。收购实物样分别定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等上,以示各级的最低水平。毛峰、黄绿大茶收购标准样设三级六等,一级一样,实物样定在二、四、六等上,为各级最低样。黄山特级毛峰、猴魁、火青、松萝、泾县特尖、太平奎尖、黄石溪毛峰、齐山毛尖、黄芽、齐山名片等10种名茶,各分三等,在二等设一个标准样,其品质水平与1970年核定的相当。1979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物价总局通知精神,将祁毛红、池毛红、屯毛绿、舒毛绿、徽烘青、条茶、尖茶、大方、芜毛绿等收购标准改为六级十四等,取消七级十三、十四等。 1980—1985年,根据商业部规定,对照1979年部核定的基期年度标准样水平换配当年新标准样,并定1985年换配的标准样为基期标准样。从1986年起,按照基期年度标准样品质水平,换配当年收购标准样。 3.收购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茶叶收购方式主要有代购、预购、派购和换购四种形式。 (1) 代购。1950年,徽州专区(今为黄山市,下同)外销茶由国营茶厂自行收购,部分委托各产茶县供销社代购,内销茶由供销社自营,部分代国营茶叶公司收购。1951年,除徽州保留少数自购站外,宣城、芜湖专区(今为芜湖市,下同)内外销茶均由茶叶公司委托供销社代购。江北茶区,外销茶委托供销社代购,内销茶供销社自营。1952年开始,安徽省商业厅茶叶公司和安徽省供销合作总社推销处每年签订《委托代购协议书》,下达各产茶专区(地区)和县合作社、茶叶公司执行。1957年,茶叶业务划归供销社经营,停止代购。1959—1961年、1969—1974年,供销社两次撤销,并入国营商业,茶叶经营先后划交安徽省商业厅(局)、对外贸易局,又恢复委托供销社代购。1975年,供销社恢复后,茶叶业务随之划归供销社,停止代购。 (2) 预购。1954年,国家采取预付20%的预购定金,实行茶叶预购,以济茶农当年生产资金不足。预购定金每年由省茶叶公司一次拨给省供销社,基层收购单位于3月中旬发至茶农手中,收购春茶时分期分批收回。预购对象,1957年以前,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和临时互助组为主;1958年以后,以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为主。1985年停止茶叶预购。 (3) 派购。1949—1960年,国家收购茶叶,实行计划收购。自1961年起,实行派购,集体生产单位和国营农(茶)场生产的茶叶,完成国家派购计划任务后,仍应卖给国家。1981年,国家坚持计划收购政策,凡超过计划交售毛茶的工商税率由40%减为20%,减税金额全部交给售茶的生产单位。1982年,安徽省供销合作总社为保证茶叶出口,把减税政策结合返利基数同时进行,通过签订派购合同逐级落实到生产单位。1983年,安徽省对执行派购政策作了调整,以县为单位,完成春茶(不低于全年任务60%)和四级以上毛茶(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比重)任务后,茶叶允许上市,生产单位可以自销,可以加工花茶出售,也可以继续卖给国家。1985年,取消派购后,为完成国家分配出口指令性计划,省茶叶公司坚持“市场要活,出口要保”的原则,抓住主渠道和集中产区;抓住主要茶类,放开一般茶类。 (4) 换购。1985—1987年,安徽采取换购方式收购茶叶。换购标准:按毛收购金额,每100元供应化肥35千克。1987年,烤茶用煤,由计划供应改为茶煤挂钩,每交售100千克茶叶,供应煤炭250千克。1988年,改按出口承包基数,实行茶肥、茶粮挂钩。是年,国家下达安徽省出口茶供货承包基数为19 200吨。安徽省茶叶公司将出口供货承包基数下达到县供销社和精制茶厂,由县供销社和精制茶厂与茶农直接换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4.收购量。1949年,全省收购茶叶为新中国成立前最高收购量的21%。从1950年起,茶区各级政府重视发展茶叶生产,号召茶农垦复荒芜茶园,茶叶生产有所恢复,收购量逐年上升。1958年,由于盲目追求数量,实行掠夺性采摘,违背了茶树生长自然规律,使茶叶生产遭受严重破坏 1962年,收购量比1952年减少2 275吨。1963年起,加强茶园管理,茶叶生产随之恢复,至1968年,已恢复到1957年收购水平。1976年收购量达31 705吨。1977年、1978年茶树遭受冻害影响,收购量稍减。1982年收购量最多,为39 265吨。1983年后,开放茶叶市场,各级茶叶经营部门尚未适应市场变化,致使收购量下降。安徽省主要年份茶叶收购数量见表6-2-5。 表 6-2-5 茶叶收购情况单位: 吨年 份 | 收购量 | 占产量 % | 年 份 | 收购量 | 占产量 % | 1950 1953 1956 1957 1964 1970 1975 1976 1978 | 5 795 11 950 17 915 18 310 12 050 20 855 26 915 31 705 29 520 | 58.21 82.36 94.17 94.09 97.14 96.55 98.95 99.25 98.6 | 1980 1984 1985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 30 040 33 215 30 080 37 246 33 510 28 845 20 513 22 882 24 504 | 93.89 77.16 70.68 67.15 65.15 53.83 50.78 55.14 5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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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茶叶购销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茶叶实行多成分经营, 自由交易, 国营公司也较早参与经营。1950年,中国茶叶公司华东区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并筹建福州、福安、赛岐、福鼎、建瓯、政和、安溪、漳州等茶叶精制厂,开始收购毛茶。1951年,上述茶厂除设点直接收购外, 还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毛茶、代购香花;其他私营厂商和茶贩也收购毛茶。为加强茶叶市场管理,各产茶区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收购商会,下设毛茶公私联合收购站,统一评价、统一分配,防止私商抢购、抬价和压价,保证国家收购计划的完成,保护茶农利益。1952年,在重点产茶县设立毛茶收购站直接收购;在零星分散产茶县,委托基层供销社兼收茶叶;对分散边远地区,则组织当地小商贩代购。毛茶收购站的茶叶收购评价采取茶师与投售者隔离编号审评。当年收购茶叶3923吨。 1954年,为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全省各专区、县均建立联合收购办公室,禁止省外国营单位、私营商业进入省内产茶区收购贩运。对零星茶区所产的茶叶,凡茶叶公司没有设置收购机构的, 均由供销社组织收购 (当年有茶叶收购站18个, 基层供销社代购站30个)。有的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私商在指定的地区内收购茶叶,再交售给茶叶公司或供销社的收购站,不得中途转售或运出省外,由茶叶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掌握茶叶货源。 1956年,全省私营茶商业实行公私合营,茶叶全部由国家收购,在25个产茶县设立72个收购站,6个县实行代购。当年,茶叶收购量增至6 864吨,比1952年增加2 941吨。1957年,除设立收购站收购外,对国营农茶场和条件较好的社队茶场,采取约期下场收购;对零星分散的茶区仍采取流动收购或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1958—1984年,茶叶一直由专业机构收购,除60年代初期因灾收购量减少外,从70年代开始收购量不断增加,最高的1982年收购量达到2.54万吨,比1952年增长5.5倍。 1985年后,福建茶叶实行多渠道经营,专营机构收购量减少,到1990年减少为1.41万吨;“八五”期间每年仍维持在1万多吨水平上。 ☚ 四、茶叶流通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新中国成立前,新疆棉花产量极不稳定,商品棉数量很少,1931—1946年间,年均收购棉花2 000吨左右。新中国成立后,棉花生产迅速发展,收购量也大幅度增加。1957年全疆收购3. 28万吨,1965年度达到7. 10万吨,1975年度,由于“文化大革命”,产量减少,收购量降为4.22万吨,1979年以来迅速增加,1985年达到 17. 70万吨,1990年增至44. 36万吨,1995年达到94. 64万吨。 ☚ 二、棉花购销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新中国成立初期,麻类自由购销,由供销社的土产部门兼收。从1954年起,对集中产区的麻类,国家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是年,全省收购大麻634万千克,青麻276万千克。1955年收购大麻911万千克,青麻874万千克。1957年省人委规定,对提供商品麻的生产队实行派购,由供销社与生产队签订派购合同,发放预购定金。是年全省收购大麻737万千克,青麻744万千克。1958—1960年,由于产量下降,收购量减少。1960年仅收购大麻317万千克,青麻161万千克。1961年省人委规定,对大麻收购实行奖售政策,但收效不大,直到1965年,收购量开始回升。是年收购大麻573万千克,青麻1 076万千克,分别比1960年增长81%和5.7倍。1969—1972年,奖售办法取消,收购量下降。1972年仅收大麻315万千克,青麻64万千克。1973年恢复奖售,收购量又有回升。同时,这一年开始批量收购红麻,全省共收购18.9万千克,1973—1981年,年均收购500万千克左右。 1982年,省政府确定麻类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供销社收购量减少。1983年,共收购大、青、红麻422万千克,占总产量的37.3%。1985年收购573万千克,占总产量的9.7%。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对麻类需求逐年减少,青麻已不再播种,大、红麻收购也逐年下降。1995年共收购麻类4万千克,1996年仅收购3.9万千克。 ☚ 三、麻类购销 (二)销售 ☛
(一)收购 (一)收购新中国成立初期,果品实行自由购销,大部分由个体商贩经营。供销社受国营商业委托,代购一些大宗品种,数量不大。1950年,全省供销社仅收鲜果5 300吨,干果5 100吨。1953年收鲜果1.3万多吨,干果1.74万吨。此后,随着果品生产的发展,收购数量大幅度增加。1955年收鲜果3.44万吨,干果2.18万吨。 1956年2月,国营食品公司将果品经营移交给供销社。全省供销社系统积极开展购销业务,与果农签定预购合同。是年,收购鲜果6.41万吨,干果3.7万吨。1957年8月,省人委在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正草案〉》 中规定,将苹果、栗子、红枣、核桃列为二类物资,由国家统一收购和供应; 其他果品允许农民自销,商贩可以贩运经营。是年收鲜果6.24万吨,干果3.57万吨。1959年2月,又将鸭梨列为二类物资,当年收购鲜果量达12.29万吨。1960年,因自然灾害的影响,产量减少。同时因群众生活困难,果产区群众 “以果代粮”,收购量下降,干鲜果品收购分别比上年下降34%、47.39%。1961年,干果收购量比1959年下降73.3%。1962年1月,省委召开商业工作会议,决定对收购供出口的干鲜果品实行奖售政策。经过三年的经济调整,果品生产逐步恢复。1963年全省收鲜果6.3万吨,比上年增长12.8%。从此,果品生产进入稳定发展时期。1964—1970年平均年收鲜果15万吨,干果5万吨左右。 1971—1978年,果品生产发展较快,产量上升。197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通知,禁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到农村或集市采购农副产品。据此,全省加强了果品市场管理,收购量大幅度增长。1974—1978年,平均年收购鲜果33.9万吨,干果6.98万吨,分别比前5年平均收购量增长33.3%和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果品市场逐步放开。1979年省革委调整农副产品管理办法,除苹果、梨、红枣、栗子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外,其他果品全部放开,并取消奖售政策。1979—1983年,平均年收购鲜果31万吨,干果8.26万吨,分别比前5年平均下降8.9%和增长18.3%。1983年,省政府决定将苹果、梨、红枣、栗子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果品市场放开后,供销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代购、农商联营等办法扩大收购。由于多渠道经营,加之供销社经营机制不如个体的灵活,收购量下降。1984—1988年,年均收购鲜果23.5万吨,干果6.84万吨,比前5年平均分别下降24.2%和17.2%。进入90年代,果品经营完全由市场调节,供销社收购量大幅度下降。1993年全省供销社收鲜果9.5万吨,干果3.6万吨,到1996年进而降到5.1万吨和2.4万吨,不足产量的10%。 ☚ 四、干鲜果品购销 (二)销售 ☛ 00024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