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市舶制
元代制定的征收商船税的办法。《元史·食货志二》: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10分取1,粗者15分取1,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 (公元1277年) 立市舶司一于泉州, 令忙古䚟领之。 立市舶司三于庆元、 上海、 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