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2月28日财政部颁发,3月1日起试行。共12条。规定预算外资金分为四类,对每类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均无权增设项目。已设而确需保留的,要向财政部补办报批手续;必须增设的,要经国务院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留成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资金要按指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增加机构、人员、提高工资福利标准或挪作他用。《办法》还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编制程序、会计核算和各级财政部门对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拟定,报财政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