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史fushuishihistory of tax system
赋税产生和发展演化的历史。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汉书·刑法制》:“因井田而制军赋。……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因此,赋税与军费是紧密相联的国防经济范畴。
赋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没有私有制,没有国家,也没有赋税。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逐渐出现剩余,于是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两个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从而产生了奴隶制国家。统治者为维持公共权力的存在和进行日常活动的需要,除了直接占有奴隶劳动成果以外,还要向社会成员征收捐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各个社会时期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赋税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初期的赋税,是直接对人或对物课征的直接税,这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只有以人这个主要的生产要素及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和征收赋税的依据,才能保证国家取得为行使职能所需要的财政收入。后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首先在城市实行了对商品流通征收赋税,即间接税。到了封建社会,赋税的形式和课征对象有了很大发展,但由于农业自然经济一直在封建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所以一直到封建社会末期,直接对人、对物课征的直接税仍是主要税种。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后,立即废除了以工商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存货及银行存款为课征对象的直接税,建立和大大发展了以商品流通为课征对象的间接税,这是保证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资本主义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因为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条件下,商品税税源广,税赋量大,而且税赋主要由劳动者负担,同时又是继续向封建残余势力进攻的需要。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8世纪前后,间接税在资本主义各国得到广泛推行。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社会财富分配日益集中到少数垄断寡头手中,广大劳动人民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斗争日益高涨,斗争的锋芒之一就是反对间接税,要求开征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且,资产阶级长期实行间接税的结果,给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间接税具有重复征税、税负转嫁的缺点,因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扩大生产。资产阶级国家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增加财政收入,逐步推行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世界各国相继开征所得税,并从次要税种发展成为主要税种。采用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一般都辅之以消费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80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相继进行大规模的赋税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的形式也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从历史看,基本征税形式有三种,即实物形式、劳役形式和货币形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由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不够发达,赋税征收形式必然以实物形式和劳役形式为主,即所谓的“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劳役之征”。当然这一时期也存在货币征收形式,如对商业、手工业征收的商税和物产税,对财产或经营征收的各种杂税,一般都征收货币,只是货币征收形式在当时并不占重要地位。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赋税的征收形式也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形式为主。资本主义社会,各项税收基本上是征收货币。
中国的赋税在不同时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各个朝代不尽相同。中国奴隶制社会原始形式的赋税是不完备的,还存在自由贡纳的特点,如夏、商、周分别实行“贡”、“助”、“彻”就是较为原始的赋税形式。《孟子·腾文公》:“夏后彻五十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为原始的课征形式,它们既有地租的因素,也有一定赋税的因素,都属于尚未发展成熟的赋税的雏形。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奴隶制国家统治权力的逐渐加强和国家开支的逐渐加大,有必要也有可能使赋税的不固定逐渐过渡到相对固定的定量、定率。商代出现的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就是最早的工商税收。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是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必然伴随赋税制度的变化。公元前594年,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将传统的徭役制改为不分公、私田,一律按田亩数征收土地税的制度。秦统一战国赋税制度,主要根据土地和人口数量征收田租和口赋。对耕地征收的田赋是封建国家的重要税收。以人丁为课税对象的人头税也是封建社会税收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各朝代的人头税名目繁多,如汉代有口赋和算赋。儿童征口赋,成年人征算赋。此外,还有徭役,即成年人有服劳役的义务,不服役者课更赋。唐代初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租庸调法,也是以人丁作为计税依据。所谓“租”就是规定每丁岁输粟二石;所谓“调”就是每丁输绢二丈、棉三两;所谓“庸”就是每丁岁役二旬,若不服役每日交绢三尺代替。租、庸、调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赋税制度的典型。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由于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可以用货币交换商品。统治阶级为了满足他们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追求更多的货币,这种情况必然要反映到税收制度的发展变化上。唐朝中叶废租庸调,行两税法,国家仅征户税地税,纳税以钱为单位,这一制度为以后的赋税制度奠定了基础。宋代田赋的征收只以田亩为对象,取消了户税,增加了地税的负荷。元朝在中原地区征“税粮”和“科差”。税粮包括亩税和丁税,科差包括按户纳丝料、包银、俸钞。江南地区大体沿袭宋代两税制,辅以各级杂税。明代嘉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即把过去按耕地征收的田赋和按人丁分担的劳役合并为一,统一按田亩计税,并折合成银两交纳。清代康熙年间,在“一条鞭”的基础上推行地丁制度,即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把农民一切徭役都并入地亩之内,税种和稽征手续进一步简化。封建社会的税收除主税种外,还有其他杂税,它也随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例如西汉时期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算缗”,对车船主征收“算商车”,对渔民征收渔税,对出入关者征收关税。唐代有盐税、酒税和茶税。宋代对行商和座商都征收商税,对典卖田宅还征契税。清朝的杂税更繁多,有关税、商税、船税、墁税和矿税等。民国时期的赋税极其繁杂,变化频繁,但主要有统税、田赋、关税和盐税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