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名部 > 髡官 > 議處 議處 yìchù 交議處罰有過失的官吏。《晉書·刑法志》:“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也。” 处分 处分惩办 处置 处治 裁治 自请处分:自讨 判定处分:论处 科断 责罚,处分:责处 追究处分:究处 议定其罪给予处分:议处 依法处分:宪坐 给予降职处分:惩贬 被牵连而受处分或损害:挂误 罥挂 谓大计考绩予以处分:计处 减轻刑事处分:减罪 一种行政处分:过(记过;记大过) 警告 降低行政级别:降级 查明处理:查处 查办 (对犯错的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处分)
另见:决定 给予 处罚 处治 ☚ 处治 查办 ☛ 议处清代处罚官员的程序办法。八旗满洲等旗人官员及汉官员,经京察、大计、考满等项考核,如身干处罚条例“八法”(后改为“六法”)及平时犯有过失者,即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名曰“议处”。其名目有:罚俸、革职留任、降级调用、革职、革职拿问等。如吏部本身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 议处清制,对有过失的官吏,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则交都察院议处。情节较轻微的,则称察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