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险
为了适应开展补偿贸易业务需要而开立的新险种。补偿贸易应投保的险别有: (1) 先进设备进口的运输保险; (2) 设备在补偿期中的财产保险; (3) 制成品的出口运输保险。根据补偿贸易特点,引进设备的产权已属国内单位所有,制成品在运交外商之前,其支配权也是属我国内单位。因此,1979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外汇管理总局等单位发出联合通知,作出规定: (1) 补偿贸易项目引进设备的进口运输保险,应积极争取在我国保险; (2) 补偿期间的财产保险和产品出口的运输保险,一律在我国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