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专员国民党政府的地方行政官。国民党政府的地方行政制度,原为省、县二级制。1932年蒋介石在江西布置“围剿”中央红军时,划江西为若干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负责指挥所属各县。以后国民党政府将这种制度推行于全国各地。 行政督察专员 行政督察专员国民党政府专区一级的地主行政官员。属于地方行政制度,原为省、县二级制。1932年蒋介石在江西布置第四次“围剿”时,将江西划分为若干“绥靖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下设若干县,除负责军事指挥外,还负责辖区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以后国民党政府将这种行政制度推行于全国各省。 ☚ 行政督察区 行营 ☛ 行政督察专员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长官。其职掌有三:一是制定法规。为筹划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起见,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订立单行规则或办法。二是召开行政会议,以讨论各县、市应行兴革事宜及确定行政计划。三是考核与巡视。即对所辖各县作实地考察,并对各县、市长及所属工作人员成绩每年考核一次。行政督察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及军法执行总监部督察官,并兼区内平时和战时若干职务:关于平时事务的,如区农桑筹备主任、区选民监督、区童子军大会会长等;关于战时事务的,有区船舶大队长、区食粮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