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占用费我国国营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占用流动资金的费用。从1980年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企业开始试行。1981年起,在工业、交通运输企业中正式执行。执行企业按每月月初流动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缴纳相应的占用费,应缴纳的流动资金占用费,按月率2‰的比例计算,于每月月底之前,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一次或分次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数上缴即欠交部分,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滞纳金额1%的滞纳金,并限定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基金中支付。自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流动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的分配(即利润的分配)处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因而具有强制性。国家对国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实行占用费制度,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无偿使用流动资金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使用流动资金。这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一次有益尝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