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客体“行刑主体”的对称。行刑主体所要矫正的导致罪犯实施犯罪,并在犯罪中得到强化的诸反社会性精神结构样态及其内容。即罪犯主观构成。其基本内容包括: 犯罪思想、犯罪心理结构和行为恶习。行刑客体与行刑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系罪犯主观精神世界中反社会性内容,属于抽象的需藉理性思维才能感知的领域,后者则为接受刑罚惩罚、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是罪犯主观构成的载体,呈具象的物化形式。通过对于具体的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迫其接受刑罚惩罚和矫正,进而矫正其主观的歪曲形态,是行刑手段的一般作用过程。参见 “罪犯主观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