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库法
国民党政府规范各级国库管理的法律文件。 1938年6月9日公布,次年10月正式实行。《公库法》规定:财政部为国库主管机关,负责国库行政事务。 地方政府相应设省库、市库和县库,以财政厅、局为主管机关。国库系统分总库、分库、支库及收支处四级。 总库设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办理全国财政收支业务;分库设于省府,除办理本省国库出纳业务外,并负责处理及承转总库事务,支库及收支处负责办理当地国库收支事务。公库统一出纳一切税款收入和一切经费支出,过去的收解领发、坐支抵解及互相拨解等办法,一律作废。 自1943年起,增加税款经收处和驻地收税员职能机构,专门办理税收业务和解转税收;省(市)县国库亦分作总库、分库、支库三种。省总库综理全省一切库务,其分库分布所属各地,办理各地省(市)库务。 县总库综理全县库务,其分库分设于所属各乡镇,办理当地县库收事务。中央公库事务由中央银行代理,地方公库事务则由上级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银行代理,在未设银行的地方,指定邮政机关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