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目的
人类进行性行为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美国学者R.T.诺兰等著的《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将人类性行为的基本目的理解,概括为四种:
❶生殖,即把生儿育女作为性行为的基本目的,这是和奥古斯丁及其他中世纪学者对性的态度是一致的。基督教神学宣称“性即罪恶”,性欲使人类堕落而无以救赎,人类最好的生活方式是独身禁欲,出家修行,献身上帝;上帝赋予人类性本能,允许人们结婚而发生性交,只是为了保证上帝的“羊羔”延绵不绝,绝不允许人们去追求享受罪恶的“肉体娱悦”;婚姻内的生殖是道德的,但是相伴随的激发性器官的淫欲或情欲却是人类罪恶本性的组成部分。在这种生殖目的论观点内可能存在种种有差异的观点,例如一对未婚同居的男女将其性行为目的规定为生育,也可以推断是可以容许的,合道德的。
❷生殖和双方求爱的结合。这种行为目的论把爱情同生殖统一起来的性行为是正常的、自然的和合乎道德的。西方宗教一般要求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内实现爱的表达和生殖意图,然而把性行为目的归为单一的生殖与双方求爱的结合,却能够用来解释和证明多配偶制婚姻和非婚姻结合的正当和合乎道德。
❸在人与人的爱中实现相互奉献。“求爱”是目的,“得子”(计划的或任意的)可以在男女之间发生,但对于这种人与人的结合而言,不是必须的。对于这种目的,人们可能做多种解释。这种观点也许会同意以下一种或多种两性关系:一个未婚女子同一个未婚男子的结合、异性男女群居、同性者群居、两个同性者结合、多配偶制婚姻等等。只要在这种关系中基本上存在并有意保持人与人爱的因素,那么其性表现就是正常的、合乎道德的。
❹快乐,即性行为的根本目标既非生殖也非人与人之间的爱,所寻求实现的是一个人自己肉体的或情感的快乐意图。这种观点也可以导致许多结论。如一个人可以完全不顾性交的“对象”是谁,只要能带来快乐,就可以和任何一个邂逅者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