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味道侵毁墓田案
唐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二月,宰相苏味道因父亡归故乡赵州栾城安葬其父。武则天下制该州及县供给其葬事所需。苏味道因而侵毁乡人墓田以营其父之墓,而且役使丁夫超过了规定,遂为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唐律规定:凡盗耕他人墓田者,杖一百;伤他人之坟者,徒一年;葬尸于他人田者,笞五十;葬于他人墓田者,罪加一等,皆令移葬。苏味道依势侵毁他人墓田而营建其父之墓,性质同盗耕他人墓田。唐律中有比事类推的原则,故苏味道的行为已触犯了律条,应按盗耕之罪,处杖一百之刑。唐代官员犯笞、杖之罪,常以贬降当刑,于是被贬为坊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