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职权主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职权主义❶又称“干涉主义”。“辩论主义”或“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对称。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与终结,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由法院依职权为之。亦即不问当事人有声明晦述与否,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资料,甚至超出当事人声明的范围而作出裁判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既有当事人处分主义,也存在职权主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一般都以辩论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各国一般都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职权作用,尤其是法院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不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 职权主义又称“干涉主义”。关于破产宣告的一种立法主义。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不以存在当事人的申请为必备条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依职权作出。大陆法系中拉丁法系国家一般采此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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