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使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使 军使(1)官名。宋地方行政区划军的长官。带京朝官等寄禄官任职者,称“知军事”或“知军”(详“知军”)。(2)军职名。为宋骑兵都一级的统兵官。其副职称副兵马使。其下有军头、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等。 ☚ 统领 副兵马使 ☛ 军使parlementaire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由交战一方授权,持白旗前往敌对一方占领地与敌对方联系的军事使者。军使前往敌对方交涉的使命根据派遣者的意图而不同,可能是为了劝降、要求停止敌对行为、商讨或负责交换战俘等非敌对目的,也可能是为了向敌军传达口头命令或文件。根据1899年及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2条的规定,军使“与随同来的号手或鼓手、旗手和译员均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事实上,军使权利不受侵犯是自古以来便存在于文明社会的惯例。在中国,历来便有“两军交战,不斩来使”的做法。但是,军使不得滥用特殊地位及使命,根据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4条的规定,“如有明显的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军使利用其特殊地位挑动或犯下背叛行为,则丧失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敌对方可以将军使作为战俘捕获并提交法院审判。另一方面,军使派出后,敌对方的指挥官并没有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接受该军使的义务。对于被接受的军使,该指挥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蒙眼、限制军使活动范围等,以防军使利用其使命刺探情报。遇有军使滥用权利的情况,指挥官有权暂时扣留来使(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33条)。军使对敌人未加隐蔽的情况进行观察并报告于本方部队的作法,不得视为对军使地位的滥用。 军使宋军职。北宋马兵都一级统兵官之首。 军使 军使官名。宋代置。统兵。《宋史·职官志六》: “骑军、步军有,有捧日、天武左右4厢都指挥使,捧日、天武左右厢各有都指挥使。每军有都指挥使、都虞候,每指挥有指挥使、副指挥使,每都有军使、副兵马使、十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职隶于殿前司。” ☚ 军尉 军主 ☛ 军使❶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奉其中一方的命令前往敌方传达本方意图的代表。有关军使的规则,主要包括在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之中。军使派出之后,对方并没有必须接受他的义务。如对方表示不接受,军使应立即退回,在其退回本国防线之前,不受攻击。军使如被接待,他和随行人员就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军使在敌军停留期间,如进行秘密唆使敌方人员进行背信弃义的行为,或秘密搜集情况等活动,则丧失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方可加以逮捕。军使执行任务时,须随身携带本方的授权证书。如未携带,对方可将其扣留。军使也是合法的交战人员,如果被俘,有享受战俘待遇的权利。 军使武官名。(1)唐时为戍边军官。唐制,军队戍守之地,大者称军,天宝以前各军均置军使一人,隶属于都督或节度使,领兵在万人以上者,置营田副使一人;领兵在五千人以上不足万人者,置副使一人。其下均设仓曹、兵曹、胄曹参军各一人。(2)五代时侍卫诸军及禁军将领亦有军使之名,如《资治通鉴·后梁纪三》记乾化二年(公元912年)“戊戌,以侍卫诸军使韩勍为西面行营招讨使,督诸军讨之。”后梁禁军中的左右天兴军、左右广胜军亦置军使,以亲王为之。(3)金置。属诸总管府、节镇兵马司,见“兵马司”。 军使军职名。为禁军骑军都一级编制单位长官。源于唐仪凤年间(676—679)(《旧唐书·黑齿常之传》、《通鉴》卷202仪凤三年九月条、《宋史·职官志》6《侍卫亲军马军》)。 军使差遣名。 职源与沿革作为亲民官之军使,北宋始置于建隆三年五月二十日,除北海军军使(《长编》卷3丙子)。南宋沿置(《永乐大典》卷14621《吏部条法·差注门》2《尚书左选申明·军使》)。 职掌为一军之长吏(长官),掌本军户口、赋税、钱谷、刑狱及寇盗等公事,与知州等同为亲民官(《长编》卷3丙子、《永乐大典》卷14620《吏部条法·差注门》1《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申明》、《宋会要 ·职官》47之1)。 品位武臣保义郎(正九品)以上曾任亲民官(知县或通判)人差充(《永乐大典》卷14621《尚书左选申明·破格差注》)。或以文臣京朝官差充(《宋会要·职官》47之1)。其职位与知某军事同。 编制所在军军使止置一人,与知军不并置。“军、监使,掌同诸州,……亦有称知军、监事者”(《宋会要 ·职官》47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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