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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耶林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耶林

怀念张鹤眺同志
忆叔父耶林
耶林同志的生平
铁骨红心的硬性文学——耶林同志“左联”前后
的文学创作介绍
田仲济
张以谦
张以谦
张以谦
大众日报1980年3月2日
昌潍师专学报1980年1期
新文学史料1980年2期
山东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2期
忆张眺同学
耶林有关资料编目(初稿)
为党捐躯体含笑沐春风——介绍我省早期共
产党员左翼作家耶林
李可染
张以谦
张以让
文汇(增刊)1980年3期
山东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2期
柳泉1982年1期
在湖畔“危楼”的日子里——忆张眺同志
云天寄怀思——忆耶林,三十年代左翼文化运
动一位领导者
张石邻
刘芳松
西湖1982年2期
新文学史料1982年3期
文章惊敌胆 纵情歌大众——耶林的生平及其
创作
孙崇恩等临沂师专学报1984年2期
“左联”作家耶林同志生平简介
怀念张眺同志
我是怎样知道九叔耶林的革命经历的
张以谦
于海
张以谦
东北现代文学史料1984年8期
中国现代文艺资料丛刊第5辑第174页
中国现代文艺资料丛刊第5辑第182页

耶林

怀念张眺同志
怀念张眺同志
张眺年表
耶林小传
胡一川
江 丰
张以谦
崔守国等
美术1980年4期
山东文学1980年9期
昌潍师专学校1987年1期
昌潍师专学报1988年1期
耶林

耶林1901—约1934

原名张星芝。字鹤眺。曾用名张眺、叶林。笔名有零雨、耶灵、EL等。山东潍县人。1922年在潍县当小学校长。不久离职,考入济南爱美中学读书。毕业后回家乡任中学绘画和国文教员,并从事新文化、新思想的传播工作。其时开始小说创作,写下《春潮》、《白骨塔》、《别墅》、《差不多》等作品。1929年春抵上海,不久考入杭州西湖国立艺术院研究班。曾加入一八艺社,又与同学组织文学团体泼波社,在《杭州日报》出过几期副刊,因而一度被捕。同年在上海《新女性》杂志发表短篇小说《白沫》。1930年赴沪教书,曾任“左联”党团书记,又加入上海反帝大同盟,参与发起成立左翼美术家联盟。其间在《北斗》、《文学月报》等杂志发表《村中》、《月台上》、《开辟》等短篇小说,另有许多通讯和绘画作品。1932年底奉调赴苏区工作,曾在赣东北任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教育部长。不久被诬陷为AB团分子而遭杀害。

☚ 武桂芳   范烟桥 ☛

耶林1818—1892Rudoly Von Jhering

德国法学家,新功利主义和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他出身于律师家庭,1836年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毕业后先后在巴塞尔、罗斯托克、基尔、吉森、维也纳、哥廷根等多所大学任教授。1868年在维也纳大学讲授罗马法时获得特殊成功,1872年官方授予贵族称号。他的主要著作有:《罗马法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的精神》(1852—1865)、《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论》(1877—1883)、《常用的法律》(1904英译本)。耶林反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是自发发展的产物的观点,而认为法是人类自觉活动的结果,是一种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的产物。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即“社会利益”。这一点是他的新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区别。他还进一步提出法律支柱的三个前提:一是“我为我自己而存在”,从这个前提中取得全部的有关于人的法律;二是“世界为我而存在”,从这个前提中取得财产法、家庭法和义务法;三是“我为世界而存在”,从这个前提中取得责任的概念。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出,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就是侮辱他的人格,因而他就有回击这种侵权的道义上的责任。权利只是保障个人利益的手段,而个人利益的保障又仅是达成社会利益的保障的手段。耶林认为,国家也是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产物,国家的任务是维护社会利益。国家要“满足个人需要”靠的是报酬和强制的两手,而强制是更重要的。因为没有强制就难以把无数利己主义者引向共同的社会目的。耶林创立的以维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目的法学、新功利主义法学,实际上就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学法学,至少是它的先驱。耶林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耶林1818—1892Rudolf Von Jhering

德国法学家,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曾任大学法学教授。认为法是人类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建立的,目的是全部法的创造者,是法的根本标志;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的唯一目的;目的就是指利益,法律权利就是指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 强调注重社会利益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以及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的平衡;并主张法为实力所创造,须由强制手段保证其执行;鼓吹“强权就是公理”等。主要著作有《罗马法精神》(1852—1865)、《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论》(1877—1883)等。

耶林1818—1892Rudolf von Jhering

德国法学家,新功利主义法学创始人。出身律师家庭,曾在多所大学任教。主要著有《罗马法精神》(1852—1865)、《为权利而斗争》(1872年)、《法的目的论》(1877—1883)等。认为人类行为受目的支配,法律的目的是个人和社会利益;社会采用利己和利他两种手段保持社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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