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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监察审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监察审理

监察审理

(一) 监察审理的概念
行政监察的审理,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案件审理的专门机构组织对立案调查终结的政纪案件,按照案件工作的程序,对政纪案件进行审核和处理的活动。行政监察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 有权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政纪案件审理的专门机构和组织,即各级监察机关的案件部门和案件审理委员会。(2) 案件审理的时间,是在政纪案件调查终结之后。(3) 案件审理的对象,是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政纪案件。(4)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 监察审理的基本任务
行政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是专司案件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以上案件审理基本任务的要求,其具体的工作任务有以下三项:
1.审理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的,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理的政纪案件,即审理部门对这些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对全部证据进行鉴别; 在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审核材料、鉴别证据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事实认定问题的性质、责任;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量记标准,提出审理意见。
2.审理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这类申诉案件,一般由监察机关的审理部门负责承办,即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审理申诉案件,查清作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员是否代人受过; 原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行政处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然后,经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写出复审或复核报告,报送审议和审定。
3.根据上报审议和审定的结果,承办有关工作手续。如: 代拟处分决定或监察建议书,报送监察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 将处分决定或监察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写出结案报告,并在报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立卷、归档、备案等事项。
(三) 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二十个字。这二十个字的关系是: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结果,手续完备是处理恰当的保证。
1.事实清楚,是指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真实具体,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要做到事实清楚,必须审核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与案件有关的时间、地点是否均已查明; (2) 案件的起因、发展、结局以及发展中各个环节所涉人员和物品是否均已查清;(3) 违法违纪的手段、方法是否已经查清; (4) 违法违纪所造成的结果和客观损失是否已经查清; (5) 违法违纪人主观动机是否已经确定; (6) 违法违纪人的责任和责任界定是否已经查清; (7) 违法违纪人案发后的表现及其他与定性量记有关的事实是否已经查清;(8) 违法违纪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已经核实准确。
2.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要符合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要从全部证据和事物内在的有机联系中,进行历史的,全面的分析。具体应着重审核以下方面: (1) 要审核调查报告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 要审核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与被调查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3)要注意审核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数额是否准确; (4) 要审核与证据有关的其他问题。
3.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前提。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对具体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是什么性质就定什么性质。在定性问题上要注意三区分:一要区分违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二要区分工作中的失误、不当与违纪行为的界限;三要区分违纪行为性质的界限。
4.处理恰当,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理。
5.手续完备,是指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每个程序都要写出书面材料,以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 监察审理的程序
1.案件受理
审理案件的受理,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受案件调查部门移交的调查终结的监察案件,准备依法予以审理的活动。在受理时要做以下工作:
(1) 查看案件材料。受理案件时要认真查看案件调查部门移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办案的手续是否完备。受理审理案件时,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案件受理登记表; 立案的依据材料; 立案报告; 主要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 调查部门对调查结果所做的说明; 案件调查报告; 被立案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处理意见; 调查的证据材料;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材料和凭证。对上述材料齐全的,则予以受理; 如果上述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应当通知调查部门补齐材料或者补办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2) 填写审理案件受理登记表。对符合审理案件受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受理人即应填写审理案件受理登记表,使受理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3) 办理审批手续。审理部门受理人员受理案件后,应将审理案件受理登记表送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查移交审理案卷材料,然后签署审查意见,指定案件审理承办人员,并指明主审人。
2.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工作的目标,主要是针对调查部门的案件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定性、量记意见,提出审理意见。具体工作步骤可分为审阅案卷材料和制作阅卷笔录两个阶段。
3.审核证据
审核证据就是对案卷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鉴别其真伪,确定其证明力,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真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的活动。
审核证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因为,事实是靠证据来证实的;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关键是看证据是否确凿。而审理工作就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核来认定、判断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可以说,审理工作是围绕审核证据的证明力而展开的。审核证据,就是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4.作出审理结论
审理人员在审阅案卷和审核证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所审理的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记、程序五个方面提出审理意见,作出审理结论,为监察机关的领导最后做出的处理决定提供处理意见。
5.领导审议
领导审议是指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对审理部门提交的审理意见进行专项审议,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领导审议阶段是对案件最后定性处理的决定性阶段。案件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应在这一阶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无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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