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疗休养事业的管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疗休养事业的管理对职工疗养院、休养院 (所) 的体制、机构和编制、办院方针、办院要求等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的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各地方工会、各产业工会及基层举办职工疗养休养事业。工会系统对职工疗休养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职工疗休养事业的方针、原则、政策、发展规划、经费分配及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方工会和各产业工会的职工疗养院、休养院(所)的经常工作,主要由各地方工会和各产业工会领导和管理。许多产业部门、局、公司和厂矿企业举办的本系统本单位的疗养院、休养院 (所) 等,分别由各系统各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根据1980年8月全国总工会颁布的 《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 (试行)》的规定:凡疗养院新建、扩建、资产转移、改变性质或改作其他用途,均应报全国总工会批准。疗养院党的组织受当地党委领导,医疗业务接受政府卫生部门指导。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疗养院集中的省辖市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对疗养事业的管理。疗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 (或职工大会制)。疗养院的领导班子要精干,不足300张床位的一般设3人,300张床位以上的最多不超过5人。疗养院的行政办事机构实行两级制,即院级和科(室)级。3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办公室、医务科、疗养科(区)、理疗科、膳食科 (或营养室)、总务科、财务科 (室)。各疗养院的机构设置,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根据每个院的性质、规模,按照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工会疗养院的人员编制标准,按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疗养床位数的55%配备,即床位数与工作人员数的比例为100 : 55,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统一掌握,根据具体情况,最低不少于100:45,最高不多于100:65为宜。在疗养院的编制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要占50%以上,行政管理干部最多不超过16%。如医务人员不能配齐,应保留空缺,不得以其他工作人员顶替。医务人员要保证每周有5/6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逐步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疗养医学队伍。疗养院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艰苦创业,充分发挥现有人员和设备的作用; 学术上提倡 “百家争鸣”,努力攀登疗养医学高峰;团结依靠全体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创办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疗养院。办好疗养院的要求是: (1) 要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坚持党性,联系群众,有革命事业心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干部组成的领导班子; (2)疗养效果 (治愈、近愈、好转率)、床位利用、床位周转、床日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类疗养院平均先进水平; (3)建立和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4)医疗作风、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疗养员膳食和文娱生活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目前,政府举办的干部疗养院,主要由国家卫生部和地方卫生部门领导和管理。此外,军队系统的疗养院由军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和各军区及各军兵种领导和管理。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的疗休养事业也必将发展。在发展中,需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疗休养资源,避免各自为政、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等问题,要杜绝财力上的浪费和疗休养资源的某些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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