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供销合作社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in China中国农民自愿联合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商业组织。 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具体表现是: ❶自有资金主要由社员股金和企业经营积累构成; ❷经营目的主要是为社员服务; ❸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 ❹经营的利润依法纳税后, 归社员集体所有, 自主支配。 发展简史 中国合作社开始出现于1918年的由北京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自发创办的 “北京大学消费公社”。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 开始在工人、农民中宣传和推行合作社运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附加决议案》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的自卫组织。”1923年成立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以后不久, 湖南、广东、湖北等省的农民开始建立消费、贩卖、信用合作社。这些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开端。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4年1月至1927年7月),以农村消费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社运动在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广大农村开展起来, 成为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内容。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 消费合作社在各农村革命根据地重新建立, 进而在整个江西省南部、福建省西部的中央革命根据地普遍开展起来。1933年12月正式建立了苏区中央消费合作总社, 并成立了从乡、区、县、省到中央的消费合作社组织系统。1935年冬,中央工农民主政府西北办事处建立了合作指导委员会,颁布了《发展合作社大纲》。从此, 陕北革命根据地在自上而下的发动下, 普遍地建立起消费合作社, 股金实行以人为单位半摊派;合作社工作人员由政府指派,货物价格由政府规定; 合作社业务面向政府, 为政府服务。这一阶段的消费合作社具有公营“官办”的性质。1942年, 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调查总结了延安县南区合作社的经验, 提出了“克服包办代替,实行民办公助”方针,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纠正“官办”的偏向。后来,南区合作社经验被称做“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在解放战争初期(1947年前后), 解放区的合作社商业受到战争的破坏。1949年, 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合作社经济方针、政策的指引下, 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在新、老解放区又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各解放区建立了地方各级合作委员会, 形成了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内的各个大区的合作社组织系统。1950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设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5日至27日召开了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选举产生了联合总社的领导机构, 由薄一波任全国总社临时理事会主任,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此后,按行政区陆续建立了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总社, 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为一个强大的、独立的供销合作社组织系统。它除了开展自营购销业务外, 还接受国家委托, 从事代购代销业务。同时, 在货源、价格、贷款、税收等方面都受到了国家的优惠和照顾。从1953年下半年至1954年4月, 基层供销社和县、市、省联社, 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供销社组织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和巩固。1954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 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选举产生了总社领导机构, 程子华为理事会主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于1954年8月通过了省、县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示范章程。从1958年开始, 供销合作社从上到下的全部机构和人员、经营利润和资金,由集体所有制“过渡”为全民所有制。如在机构方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第二商业部合署办公,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入同级国家商业行政部门, 基层供销社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的供销部。1961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会议提出恢复供销合作社,并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1962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分工的决定》,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工,大体上恢复到1957年以前的分工状况。从1962年7月1日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商业部分开办公。1962年9月,中共中央再次肯定供销合作社是中国社会主义商业的另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国的重要商品流通渠道之一。1969年9月,商业部、粮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又实行了合并办公。1970年7月初,正式合并组成商业部。在合并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同时,在所有制上再一次进行“过渡”,由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商业,改变为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各级联合社实现的利润,统一改为直接上缴国家财政,亏损由财政补贴。1975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机构,同商业部分开设置;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也正式成为各级政府的行政机构。1977年在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大会上,以正式文件宣布供销合作社“已发展为全民所有制性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之后,纠正了1958年以来对供销合作社的左的错误,并从1982年开始,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核心是恢复供销合作社社员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性质。1982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农村供销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组织原则和机构 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❶自愿原则。劳动群众自愿参加或退出供销合作社,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社员股金。 ❷互利原则。供销合作社社员之间、社员社(参加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之间坚持互助互利;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和经营成果归加入该合作社的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和自主支配,利益共享,风险同担,不允许一部分社员剥削或侵占另一部分社员的利益。 ❸民主原则。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供销合作社的一切重大问题,选举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的成员。 ❹平等原则。社员在供销合作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不论入股金额和股金多少,一个社员只有一票的权利。 ❺服务原则。供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为社员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并在优质服务中讲求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供销合作社实行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各级社为社员服务的原则。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按照社章规定和业务经营需要,根据不同的联合层次,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以上各级供销社联合社。 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是它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分别由社员群众或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并从理事中推选主任和副主任。供销合作社在理事会下设必要的专业职能机构或专业职能管理人员。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下的业务经营机构有门市部、供销分社(店)、加工厂等。各级联合社一般按事业部制形式,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部一级的企业(如公司、货栈、贸易中心、工厂、直属仓库等)。 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若干人组成,从监事中推选主任、副主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主要职权是对本社理事会和企业活动实行监督。 经营宗旨、业务范围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主要是为社员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对社员负责,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同时,积极地有偿地承担国家委托的计划商品的购销任务。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有:❶根据社员和农民需要,组织供应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❷保证完成国家委托的农产品的合同定购和调拨任务; ❸为社员和社员社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和物资服务,指导和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❹开拓市场,扩大销路,为社员、社员社和农民推销各种产品; ❺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饮食、修理等服务业务; ❻接受国营商业、工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销等代理业务; ❼积极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开展竞争,平抑物价。 资金和利润 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按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作用和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资金三类。按照资金的来源分为自有资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和代管及其他外来资金。 供销合作社的利润来源:一是供销社用实现商品价值而得到的由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和让渡的部分剩余产品的价值;二是供销合作社职工在流通领域继续生产过程或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价值。 1983年以前,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39%的比例税率上缴所得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按比例上缴利润,行政经费、科技教育费和建设资金按一定比例从上缴利润中退库返还。1983年、1984年国家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相继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 供销合作社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社员和职工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按公积金、调剂基金和股金分红基金等项目分配,并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具体分配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