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扼死伊子王雨儿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直隶省民王五经常向耿育才借贷钱米而都没有记下数目,后来耿育才因其屡次缠扰,不肯再借给他。此后不久,王五家贫难以度日,又因儿子王雨儿双眼失明,坐要饭吃,便起意杀死他以免索累。王五遂将王雨儿摔倒在地上,扼住其咽喉,使其窒息而死。“王五忆及耿育才不借钱米,起意移尸图赖索诈。遂将王雨儿尸身移至耿育才门首,索诈未成,经耿育才报验获案。”案发后,直隶总督就此案具文向刑部咨询。刑部经查核案情,认为“王五因贫嫌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将其扼死后始起意图诈,与因图诈而杀子者不同,未便以故杀子藉尸图诈之案科以因图赖人而杀子之罪。”按《大清律例》规定,两罪所处刑罚不同,故杀亲子者罪止拟徒,而为图赖他人杀子者,则例应拟军,因“罪名出入攸关”,刑部驳令该省“研审该犯起意图赖是否未在杀子之先,抑在既杀子之后”,再据以审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