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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残废等级。有关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1)失去三肢以上者;(2)三肢以上瘫痪者;(3)具有一等两条者;(4)具有一等和二等甲级各一种情形者;(5)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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