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死刑复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死刑复核对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核准的制度。 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我国特有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它是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从办案程序上防止错杀,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的具体体现。它既不同于第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特点有三: (1) 只适用于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2) 凡是死刑判决,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方可交付执行; (3)作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由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核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的案件分为两类: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有罪判决书 死刑立即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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