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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犯罪心理学家格罗斯把犯罪心理学分为主观与客观两种。
前者研究引起犯罪者犯罪的精神状态,其中心是对犯罪现象作心理原因的考察,包括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和有犯罪倾向的人的精神状态的考察;后者研究的是与犯罪者相对立的被害者、家族、社会或者对于犯罪者的刑罚的影响,以及和以上一切发生密切关系的审理过程、犯罪者的供述、证人的陈述、律师的辩护、审理者的判断等精神状态。目前中国犯罪心理学学科,不划分主观犯罪心理学与客观犯罪心理学,而统称为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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