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文官普通考试之典试以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监试官行之。典试官、副典试官由大总统简派,掌理文官普通考试事务;襄校官按报考学科分别遴员,呈请大总统派充,分掌文官普通考试事务;监试官由大总统简派,掌纠察文官普通考试事务。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如与应试人有亲属关系,应申请回避。关于文官普通考试预备及补助事宜,由政事堂铨叙局办理。文官普通考试典试各官于举行考试时设置,考试事竣即行裁撤。1919年8月29日再次公布施行,内容基本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