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罪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维持生活标准,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去薪俸相称的标准,或者所支配的财富或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去薪俸不相称,而不能向法庭作出圆满的解释,说明其如何能维持该生活标准,或如何能拥有该等财富或财产。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的一种犯罪。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指在政府中担任永久或临时受薪职位而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际生活标准以及所支配的财富或财产与现在或过去的薪俸不相称,而又不能向法庭作出圆满的说明。《防止贿赂条例》还规定,法庭在考虑被告人与某人关系之接近程度及其他情由后,如认定有理由相信该人系以信托或其他方式代被告人持有财富或财产,或以馈赠方式从被告人获得该等财富或财产者,除能提出反证外,否则该等财富或财产应视为由被告人所支配。本罪一经公诉定罪的,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0年;一经简易程序审讯定罪的,可被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3年。并且法庭应当命令犯罪人向政府缴付一笔不超过其支配的,并且属于犯罪人不能向法庭作圆满解释的财富总额或财产价值的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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