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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执行令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执行令

英国高等法院命令低级法院和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权令。不论公民和行政机关都可向法院申请这种命令,由法院决定是否给予。执行令只适用于公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按私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以及不是公法上的机构的义务都不在执行令的适用范围之内。所谓公法上的义务,不限于法律明白规定的义务,也包括通过法律解释所存在的义务。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时,并不因此而没有义务。在很多时候,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是可以在不同的决定中作出抉择。但行政机关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法院可以发出执行令,强迫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力。行政机关对一般公众的普遍性义务,不由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只对特定的义务,在其违反时可能引起特定的损害的情况才发出执行令。所谓特定的义务,并不要求行政机关的义务构成申诉人的权利,申诉人只要有比一般公众有较大的利益就可申请执行令。申诉人在申请执行令前必须先向被诉机关请求履行义务,只有在遭到被诉机关拒绝以后,才能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请求发执行令。被诉机关不合理的迟延答复,提出申诉人所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避免做出明确的答复,都可能被解释为表示拒绝。英国法院在下述情况下不发执行令:(1)英王的义务。(2)政府官员行使英王权力的行为,属于英王的义务。但政府官员根据法律规定所负担的义务包括在执行令适用范围之内。(3)机关内部事务。机关内部事务可依组织法上的规定得到救济。但如果法定机构内部事务影响成员利益而没有其他申诉途径时,当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令。(4)存在着其他救济手段。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可利用的救济手段不止一种。例如私法上的损害赔偿,刑法上的处罚,向上级机关申诉,监督机关的代执行等,都是救济手段。其他救济手段的存在,原则上不影响法院签发执行令。在大多数情况下,其他救济手段和执行令是并存的救济手段。当法院认为执行令比其他救济手段更为有效时,可以签发执行令。如果其他救济手段根据法律规定是唯一的救济手段时,法院不能签发执行令。

执行令mandunus

英、美国家的一种行政法救济。特权令状之一。有监督权的法院命令下级法院或行政机关履行公法上义务的命令。也用于使一个人恢复被错误解除的公共性质的职务。是监督公共机构消极越权的手段。其萌芽状态是国王对其臣属发布的行政命令。执行令不能针对英王、英王的公仆及机关内部事务。一般情况下,光存在另外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或不能有效的时候,法院不会发布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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