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❶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之一。1995年至1998年实施。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能发[1994]3号)和《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职能发[1994]10号)规定,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报考条件规定,凡中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获药学博士学位;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别于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组织了全国统一考试。 ❷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之一。1999年开始实施。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从1999年开始执行新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场一般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培训教材的编写、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报考条件规定,凡中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科。以上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为执业药师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的专业工作人员,可根据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科目(二)两个科目。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于1999年起组织了全国统一考试。参见“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