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国家财政
奴隶制国家为维护奴隶制生产方式及其上层建筑而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体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关系。奴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奴隶。国王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的最大奴隶主。奴隶制国家财政有如下特点: (1) 国家财政收支同国王私人收支难以分开; (2) 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剥削与生产过程以外的超经济剥削相结合; (3) 国家财政分配通过直接占有奴隶劳动而取得收入。同时,国家也征收和分配一部分实物。奴隶制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有:(1) 国王及王室的土地收入; (2) 被征服的民族、部落和国家的贡物收入; (3) 向自由民 (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工商业者) 征收的捐税。财政支出主要包括: (1) 用于对内镇压和对外扩张的军事支出; (2) 用于国家宗教活动,为奴隶主统治提供精神支柱的祭祀支出; (3) 满足国王及其家庭享用需要的王室支出; (4) 农业、水利等生产性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