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的婚姻与家庭
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的血缘结构转化为宗法等级的奴隶制国家,在家庭分化的基础上形成阶级的分野。中国商朝和周朝以及古希腊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发展得最典型、最充分的奴隶制社会,以它们为代表,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❶血缘宗法关系。奴隶社会以血缘关系组织社会生活,以血缘亲疏远近划分社会等级。这使奴隶社会的父权家长制大家庭成为一个庞杂的组织,其中包含着家庭成员与家长的矛盾,不同等级之间的冲突,以及剥削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对抗。中国奴隶制社会的血缘等级关系表现为宗法等级关系,实行奴隶制的国有制、夏代姒姓,周代姬姓统治天下。欧洲实行奴隶私有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为此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❷人身隶属,家长专权。家庭成员隶属于家长,家长可以决断一切事物,包括子女的婚事,家长可以惩罚、买卖以至处死妻子儿女。歧视和贬低妇女的观念,充塞着整个古希腊时代。奴隶制法律公开维护父权和夫权的残酷统治。
❸婚姻形式混杂。奴隶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一夫一妻制,同时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婚姻形式,如作为原始社会群婚的残留物——滕嫁制,表现夫权压迫的一夫多妻制等。
❹婚姻家庭道德逐步理论化、系统化。